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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告政府違法拆除陽臺勝訴,省高院判定區政府拆遷違法!时间:2020-06-18 阅读 違法強拆一直以來都是征地拆遷的一種“詬病”,違法拆遷的出現不僅讓被拆遷人懼怕,且也會給被拆遷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使拆遷方在一定程度上失去公信力。但是拆遷方卻偏偏要劍走偏鋒、以身試法挑戰法律的極限。 近日,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行政審判十大案例。其中一則老百姓狀告政府強拆的案例則引起了大家的關注。王先生因房屋拆遷問題未與相關部門達成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此后,該房屋陽臺隨后被政府強制拆除,于是王先生將政府狀告至人民法院。山西省高院二審判定政府強拆違法。 下面我們就具體來看一下這則案例的情況 2018年11月19日,涉案房屋參與當地公交公司房改,王先生繳納了房改補繳費用。隨后該房屋被征收,但由于補償不合理,王先生并沒有與相關部門達成征收補償安置協議。隨后,該房屋的陽臺被拆除。王先生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便將區政府起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區政府強拆其房屋陽臺的行為違法。 庭審中,一審法院認為,該案是被征收人王先生對區政府棚戶區改造項目安置補償條款有異議,以房屋陽臺被強拆為由請求確認強拆違法而提起的行政訴訟,實質爭議問題是安置補償問題。最后一審法院駁回了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針對一審的判決結果,王先生并不服,于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王先生的合法權益在區政府強拆陽臺行為中遭受損失,與強拆陽臺行為之間具有利害關系。因此,王先生有權對強拆行為提起訴訟。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第二十八條規定,政府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涉及強制執行的,應當要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但是本案中,王先生在未簽訂補償協議的情況下,區政府直接對涉案房屋的陽臺實施強拆,屬于超越法定職權。最終,二審法院判決確認區政府對王先生房屋陽臺實施強制拆除的行政行為違法。 房屋是人民群眾安居樂業的物質基礎,而陽臺則是房屋的必要組成部分,這對于提高居住舒適度、房屋保障增值都具有重要的影響。而且違法強拆,暴力拆遷本就是法律明確禁止的,且這種強拆行為,不僅讓政府良好的形象受到損害,也嚴重侵害了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本案中,區政府在未妥善安排被拆遷人的情況下,就對被征收房屋實施強制拆除,使房屋的整體價值和功能直接受到影響,嚴重侵害了王先生的合法權益。本案的二審判決則彰顯了法律的公平正義,相信在老百姓心中會更加牢固地樹立法治豐碑,推動老百姓更加堅定對法治的信仰。 實踐中,違法強拆行為是屢禁不止,對此凱諾律師要建議大家,在遇到違法拆遷的時候,要及時對現場進行拍照、錄像,保存證據,然后依法報警并對報警通話錄音。 同時,若對補償不滿意,一定采取法律措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免被強拆或是強征。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了,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最后,凱諾律師要提醒廣大被拆遷人,在遇到拆遷問題時一定要及時的咨詢專業的拆遷律師,以免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害。必要的時候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