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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批而未供和閑置土地處置任務的認定標準自然資源部日前發布《關于2020 年土地利用計劃管理的通知》,其中對完成批而未供和閑置土地處置任務的認定標準進行了明確。 一、完成批而未供土地處置任務認定標準 依法辦理土地供應手續,并將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合同或劃撥決定書錄入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以下情形不能認定為完成批而未供土地處置任務: (一)將土地納入政府土地儲備的; (二)將土地供應給政府平臺公司、征拆辦、開發區管委會等無實際建設項目的單位的; (三)違反規劃以公園、綠地或空閑地等用途為名虛假供應土地的; (四)在系統中錄入虛假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導致重復計算批而未供處置量的; (五)其他違反土地供應法規政策的行為。 二、完成閑置土地處置任務認定標準 完成閑置土地處置任務,須符合以下三種情形之一: 一是動工開發。即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后,需挖深基坑的項目, 基坑開挖完畢;使用樁基的項目,打入所有基礎樁;其他項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小型工程、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等依法無須辦理施工許可證的項目,可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二是收回。即通過有償或無償方式由政府收回閑置土地。 三是置換。即通過置換方式處置的閑置土地。對于任務考核時仍處于司法查封狀態、且確因查封而無法處置的閑置土地,暫不納入考核,但應在考核時點前通過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標注“司法查封”字樣,并上傳司法查封文書掃描件。 以下情形不能認定為完成閑置土地處置任務: (一)未依法取得動工開發的手續,無施工許可證或相關證明材料不符合規定的; (二)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后,實際未動工或未達到動工認定標準的; (三)政府未下達《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或者未與原土地使用權人簽訂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協議的; (四)對于政府、政府有關部門行為造成的閑置土地,僅采取延長動工開發期限、調整土地用途或規劃條件、由政府安排臨時使用等方式進行了處置,但仍未完成閑置土地處置任務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