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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建筑被理直氣壯的拆除了,只能自認倒霉嗎?时间:2020-07-01 阅读 實踐生活中,普遍的存在這樣一個現象,就是當地在沒規劃要拆遷之前,老百姓的房子都是安然無恙的,且也不會有人專門去調查房子是不是合法建筑,有沒有辦理產權證。然而,一遇上拆遷,就會被告知房子沒有辦理審批手續,沒有證是違法建筑,緊接著相關部門就對當事人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或是通知書,讓當事人自行拆除,若當事人不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拆除,便會組織人馬對當事人房屋強制拆除。 雖然,不排除確有違法建筑存在的情況,但征收方這種急功近利的行為很明顯是想以拆違的方式促進拆遷。那么,房子被認定成違法建筑且遭到強拆只能自認倒霉嗎?還有沒有可能拿到賠償? 違法建筑的定義 違法建筑,通常是指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準,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構筑物,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而占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主要是違反了《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中的有關規定。 一般情況下,土地使用權證、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等是一個合法建筑必須要辦理的審批手續,如果少其中一項,都有可能會被認定成違法建筑從而不予補償或是補償少。 違法建筑的處理方式 實踐中,對于違法建筑的處置方式常常是“一刀切”的全部拆除,可相關部門的這種處置方式往往太過武斷。而且法律也規定了對于違法建筑的處置不光只有拆除,還有以下幾種: 第一、對于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對于可以通過改正消除規劃影響的,可以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二、對于非法占用農用地、耕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 第三、對于因歷史遺留原因、政策原因等造成未依法辦理相關許可證、未獲得審批手續的,就不能輕易的認定成違法建筑。 比如房子是在《城鄉規劃法》實施之前建造的,若在處置過程中,直接給拆除,這不僅不近人情, 也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原則。而且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這類房屋在拆遷時應當要給予拆遷補償的。 違法建筑的拆除程序 即使是違法建筑也不能想拆就拆,首先要進行立案,然后要依法調查取證,根據調查情況作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或是“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若當事人行使了陳述權、申辯權之后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自行改正、拆除的,才能依法做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 此時,當事人如果對此決定書不服,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是提起行政訴訟,需要注意的是,在未過救濟期限時,相關部門是不能強拆的。 若當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不服又不行使救濟權利的,相關部門可在救濟期限屆滿后作出書面催告書,敦促當事人履行義務。 進行催告后,當事人仍無動于衷的,相關部門要依法作出強制拆除決定書,在強制拆除決定書中要載明救濟途徑等事項,同時要依法送達給當事人。在實施強制拆除之前,還要再敦促當事人,當事人仍未配合的,相關部門才能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申請,由縣級以上政府責成后,方可實施強制拆除。 違法建筑被強拆后可要求賠償 相關部門若是未依法履行上述法定程序,而直接強拆那是不合法的,當事人可以要求以下賠償。 1、建筑材料的賠償 房子雖然是違法的,但是建筑材料是合法的,因此被拆遷人可以依法主張這項損失的賠償。而且法律也明確規定了對公民合法財產的保護以及遭受侵害時享有法律救濟的權利,同時也規定了對違法強拆行為者的法律制裁。 《憲法》第十三條: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征用,并給予拆遷補償。 《物權法》第六十六條: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破壞。 2、破壞建筑內合法財產的賠償 根據法律所規定的,執行強拆之前要對房屋內的財產進行清點并列出清單,因為屋內的家具等物品屬被拆遷人的合法財產。因此,如果在強拆過程中,這些合法財產遭到損壞,那么被拆遷人可要求賠償。 3、臨時安置費和拆遷補助費 通常情況下,拆遷補償費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費,若是房子被認定成了違法建筑,那么房子的補償費十有八九是拿不到了(因歷史遺留問題造成了違建除外),但是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費是不能因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筑而拒絕補償的。所以,如果違建被強拆,被拆遷人也可主張這項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