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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知!新土地管理法中關于農村征地程序的6大變化與你相關时间:2020-07-02 阅读 新版《土地管理法》已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實施,對于征收農村土地和房屋的工作流程,第47條最值得大家關注!下面,拆遷律師就為大家帶來第47條規定的新舊內容,以供大家參考: 舊規定: 第四十六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第四十七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新規定: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經過詳細審讀后,相信大家不難發現農村土地征收程序主要有這6大變化: 變化一:征地補償方案要公告至少30天 舊法雖然規定了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但是并沒有規定公告的期限,這次新法直接確定了至少30天的公告時間。這一規定與《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的規定相一致。公告后應聽取村民意見,有資格提起意見的不僅是村民,還包括通過土地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及村委會、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村民等與被征收土地相關的利害關系人。 變化二:進行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是必須的法定程序 對于被征收的土地進行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實際上在早已經實施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有相應的規定和要求,但是在舊的《土地管理法》中是沒有規定的,這是新《土地管理法》的新規定。 變化三:多數不滿方案可聽證 這一聽證權利由自然資源部的部門文件升級為法律的規定,更加有力的保障被征地相關人員表達意見訴求權利。多數被征收方人員對征收方案提出質疑的,征收方有義務組織召開聽證,聽取意見,修改方案。 變化四:征地補償登記明確報批前進行 不同于舊法,新法規定征地補償登記時間由審批后提至審批前,使相關問題在征地方案正式確定之前事先暴露,有利于矛盾的早期解決。 變化五:征地補償費用要求報審批前足額到位 新法這一規定借鑒了與《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與其相一致,這也將成為被征地農民審查征地項目合法性要點。 變化六:先簽補償協議后報審批 這是新法在征地程序上的重大突破。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報審批單位批準,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予說明清楚。如果征地申請獲得報批,則達成的補償安置方案就成為附生效條件的行政協議。 以上就是對新版《土地管理法》關于今后農村土地房屋征收拆遷程序的解析,最后,拆遷律師提醒大家,對于新版《土地管理法》中把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的時間提到了征地報批之前。大家可千萬不要小看這一點點的變化,這意味著,如果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不合理,拒絕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征收方報批工作將遇到很大的阻力,這就從法律的層面有力地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所以一定要謹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