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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對拆遷事項有爭議時,應這樣提起訴訟!时间:2020-07-07 阅读 在征地拆遷過程中,被拆遷人與拆遷方總是會因為補償、程序的事情鬧的不可開交,有的拆遷方甚至是在沒有經過被拆遷人同意之下入宅強拆,清掃地上附著物,最終導致老百姓權益受損,也引發了社會爭議與矛盾。那么,面對這樣的情況時,被征地拆遷人只能通過法律程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那么,對拆遷事項有爭議時,應如何提起訴訟?請看凱諾律師為您帶來的詳解! 圖片來源網絡,如有侵權請及時聯系刪除 01、對拆遷手段不服,可復議或訴訟 如果行政機關在拆遷過程中濫用權力,例如:不通知當事人就拆除房屋、用停水停電的方式驅趕拆遷戶、對拆遷決定不服等情況,當事人可以有權在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要求上級機關對違法行為作出裁決,此時仍不服的,應該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的3個月內提起訴訟。 02、對補償方案不服,先裁決后訴訟 在現在生活中,爭議最多的當屬補償的問題,在經過雙方協商之后仍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時,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必須先向拆遷管理部門申訴,只有經過行政裁決,當事人才有權在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而不能直接提起訴訟。 03、拆遷協議沒履行,可提起民事訴訟 如果雙方就補償一事達成了一致,若一方在履行過程中反悔或沒按約定的事由履行義務時,即使沒經過行政機關的裁決,當事人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按照約定履行協議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因為此時約束雙方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是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