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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征收補償決定作出后,能否被撤銷?时间:2020-07-17 【原创】 阅读 鄒先生是福建省人,2013年,當地因城市規劃需要征收鄒先生在內的部分集體土地,并作出征收土地方案公案公告。2014年,當地住建局又發布了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的告知書,但是因補償過低,鄒先生就補償事宜并沒有與對方達成一致。2018年,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向當地國土局提出了被征收房屋內的補償方案,并于同年對鄒先生作出補償決定。面對這一征收補償決定書,鄒先生則認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為此,鄒先生便委托了辦案經驗豐富的凱諾律師。 征收多處違法 凱諾律師介入到案件之后,通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所獲得的材料及走訪、調查中所獲得的一些信息得知,此次征收存在很多的不合法行為。下面就為大家一一的列舉出來 首先,鄒先生房屋為合法宅基地上房屋,共四層,建筑面積為600多平,其中磚混結構三層半建于2009年,鋼結構半層建于2011年,屬加建。而補償決定只認定鄒先生房屋的三層半、建筑面積500多平,與實際不符。 其次,作出土地征收的批復時間晚于鄒先生房屋建設時間,并且不存在搶建的情形,而且補償是按照實際面積的60%折算的,這種算法極其的不合理,更沒有法律依據。 況且補償決定還存在適用法律錯誤的情形,集體土地征收及補償方案應當是由市、縣級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具體實施。與此同時,凱諾律師還發現,房地產估價報告還存在程序違法的現象,并且室內裝修及一些設施均不在評估的范圍內,評估機構的選定也是由征收方直接選定,剝奪了其選擇權。 再者,現場查勘記錄上沒有被征收人、征收方的簽字確認,不符合相關規定。 綜上我們可知,相關部門作出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無論是程序還是到實體均存在嚴重違法的現象,嚴重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對此,凱諾律師便針對以上的違法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撤銷征收補償決定。 征收補償決定被撤銷 庭審中,凱諾律師認為,相關部門提交的鄒先生的《房屋分屋平面圖》《被征收房屋面積確認單》等材料載明鄒先生房屋為四層,建筑面積500多平,但國土局僅對該房屋內的混合結構三層半進行了認定并作出補償決定,未對鄒先生其他建設房屋是否給予進行認定,且補償決定事項中關于鄒先生混合結構五層樓房的表述,沒有事實依據。 另外,無論是在《土地管理法》中還是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都明確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而本案中卻是由住建局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屬程序違法。 而且關于房屋評估,根據我國法律中所規定的,評估機構應當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通過協商選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 被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應當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以及占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征收房屋價值的因素。并且被征收房屋室內的裝修價值、設施等費用也要由征收當事人協商確定。 可是本案中,征收方不僅直接決定的了評估機構,剝奪了被征收人的選擇權,而且對于被征收房屋室內的裝修費等費用也均沒有被納入到評估的范圍內,明顯是有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嫌疑。 最后凱諾律師還認為,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應當參考周邊類似房屋的市場價,要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這在《土地管理法》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都有明確的規定。而本案中,對被征收人的補償顯然是違反了上述法律法規。 而且,最高院此前就強調說,一旦發現補償方案確定的補償標準明顯低于法定的“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即便對于影響大、涉及人數眾多的征收決定,該確認違法的堅決確認違法,該撤銷的堅決撤銷,以有力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權益。 同時又在2012年最高法發布的《關于辦理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明確,征收補償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的,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最終,法院撤銷了相關部門作出的補償決定,維護了被征收人的利益。凱諾律師要提醒廣大被征收人,如果在征收中遇到了不合法、不合理的現象可及時的采取法律措施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避免在征地拆遷中遭受重大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