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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遷中避免維權被動,在見到這些文件后一定要慎重處理!时间:2020-07-21 阅读 實踐過程中,一旦啟動征地拆遷相關工作,那么被拆遷人就會陸陸續續的收到各種與拆遷相關的文件,這些文件對于被拆遷人來講都至關重要,比如最常見的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等,但不論是哪個文件,在收到時,被拆遷人都要注意,如果忽視那么可能就會讓自己非常的被動。 下面凱諾律師就為大家來講解一下在征地拆遷中最常見且會對自己造成一定威脅的幾個文件,希望能引起大家的重視。 一、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 對于《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通知書)》,相信大家并不陌生,在征地拆遷時,拆遷方為了盡快完成拆遷工作,經常是咄咄逼人的給出具有緊迫性和強制性的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或是通知書。當被拆遷人收到它時則意味著房屋很有可能被強拆。 不過,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從以上規定中我們可以得知,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的前提必須是建筑物或是設施屬于違建或是違法占地。 此時被拆遷人就要謹防,如果自己的房子明明不是違建,拆遷方卻以違建的名義要限期拆除或是強拆了,那么就要及時的咨詢律師。因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違法建筑不予任何的補償,而拆遷方為了低成本征收或是盡快完成拆遷工作,往往會使用這一招數,來達到了征收的目的。 其次,被拆遷人還應當要注意,能夠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的主體有兩類,第一種違法建筑坐落于城市規劃區內的由規劃部門出具,第二種若違法建筑坐落于鄉村規劃區內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出具。不過除了以上兩種主體之外,城管局與國土資源局也可以做出該通知或是決定。如果是其他相關單位作出的那么此文件就不合法。 二、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的相關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從以上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到,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的前提必須是,征收土地方案經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后,已經按照法定征收程序實施征地行為;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已經依法得到安置補償或是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置補償,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經影響到征收工作的正常進行的。 但是在實踐過程中,當被征收人與征收方遲遲就補償事宜達不成一致時,征收方就有可能會向被征收人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對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這也有可能是他們為達到征收目的而使用的手段,因此,在收到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時,被征收人一定要在該文件內規定的期限內提起訴訟來維權,不然面對的則可能是被強征。同時也要及時的咨詢律師,向律師說明自己的情況,讓律師幫助自己盡快找到他們的違法點。 三、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 同以上兩點相似,實踐中,當被拆遷人的拆遷補償低于拆遷之前的生活水平時,很多被拆遷人都會拒絕與拆遷方簽訂補償協議,可這種行為往往會引起拆遷方的不滿,緊接著相關部門便會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威脅被征收人搬遷。 而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是房屋征收決定之后的行政行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評估機構評估結果等,針對被征收人如何補償、安置以及限期搬遷問題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如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且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