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收方以專款專用、資金充足、已簽訂補償協議為由上訴,終敗訴!时间:2020-07-22 阅读 2016年9月,征收部門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并在征收范圍內予以張貼,對征收范圍、征收部門、單位、簽約搬遷期限、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被征收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進行公開告知,同時《棚改舊改項目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作為2號征收公告附件一并公開。 王女士的房屋也在此次征收的范圍內。但是王女士并不服征收公告,于是向有關部門申請了行政復議,相關部門在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作出《延期審理通知書》并送達給王女士。 2017年6月,相關部門作出復議決定,維持征收公告。王女士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行政復議決定。 一審法院認為,征收方對案涉地塊作出征收決定,有利于提高該地區基礎設施配套水平,有利于本區域經濟結構調整及促進本地區經濟的繁榮和發展,有利于被征收人的生產生活,有利于改善被征收人的生活質量,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征收補償方案經公告征求擬征收范圍內居民意見,征求意見期限30日,補償方案作為公告附件一并予以公告;房屋征收已經過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程序;征收決定已經過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可是,征收方所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資金專用賬戶且相應資金足額到位。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確認征收公告違法并撤銷行政復議。征收部門不服,提起了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征收方雖然能夠證明涉案征收項目符合各項規劃,同時涉案征收項目已經納入棚改(征收拆遷)工作任務計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符合法律規定。但是,征收方應當要在訴訟中充分的提供證據證明征收補償費用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征收方述稱,征收公告前,已經通過融資借款向某公司匯款11億余元,提供了《棚戶區改造項目政府購買服務協議》予以證明。但協議約定的項目及規模等內容,與涉案征收補償方案內容不一致,不能證明涉案征收項目的補償費用包含其中,或者該補償費用已經做到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因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征收部門不服,申請了再審 。 征收部門再審稱,我國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其目的在于保障被征收人及時得到補償,保障被征收人合法的權益。該棚改項目在2017年已全部簽訂補償協議(王女士除外),并完成了搬遷。存入某公司的資金就是專項用棚改項目的資金,是資金專戶。 但再審法院認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及地方補償條例中對征收程序都有明確的規定,征收方實施征收目的在于進行舊城區改建,該棚改符合公共利益需要,也符合各項規劃和計劃,且涉案征收補償方案公開聽取了被征收人意見,大多數被征收人認可補償方案的合法性。然而,盡管沒有出現因資金不足影響對被征收人安置補償的情形,但征收方確實未提供充分證據證實設立資金專用賬戶、相應資金足額到位。因此,一、二審判決認為2號征收公告違法,因予以支持。 另外,即便資金充足,未因安置補償資金影響對被征收人的安置補償,若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對征收補償費用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亦不符合法律規定。以此為由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 對此,凱諾律師認為,棚改是一項排民憂、解民難的惠民工程,也事關老百姓切身利益,因此必須要按照法律所規定的程序進行。本案中,相關部門雖然證明了該棚改符合各項規劃和計劃,且沒有出現資金不足的問題,但這并不代表著補償費用包含其中,或者該補償費用已經做到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本案,無論是一審、二審判決還是再審判決,都充分的體現了公平正義,維護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