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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辦違法拆除房屋,聽村民打市長熱線后,馬上逃跑了时间:2020-07-23 阅读 7月21日,四川省成都市龍泉驛區頂佛寺村街道辦帶人員強拆村民房屋,在村民撥打市長熱線后街道辦人員離開。對此,街道辦、區宣傳部、區政府均表示不了解此事。 街道辦帶人強拆村民房屋 據相關媒體報道,7月21日上午,四川省成都市龍泉驛區頂佛寺村街道辦帶人員強拆村民房屋。在現場的村民反復要求執行拆除工作的人員出具拆遷手續和相關證件,并且雙方人員發生了巨大的爭執,但進行拆除工作的人員始終拿不出相關手續及證明文件。 短短的幾分鐘內,數戶村民的房屋變成一片廢墟。隨后,有村民打了市長熱線反映此問題,不料正在實施拆除的工作人員聽到后立即逃之夭夭了。 多部門表示,不清楚該事件 事后,街道辦工作人員對此事表示“強拆那個事我們不知道,我們街道也不知道有強拆這個事情,找我們龍泉驛區委宣傳部。" 隨后區委宣傳部值班人員回應,"我是宣傳部辦公室,我今天我都不清楚這個事,你具體問政府辦那邊嘛。" 之后,區政府值班室工作人員又稱“并不清楚這些事情,這個事情我們搞不清楚知道吧。" 有網友爆料說,被強拆的房屋是違法建筑。 違法建筑并非說能拆就能拆 不過被強拆的房子究竟是不是違法建筑,需要經過相關部門的調查取證分析之后才能進一步確定。當然了,即使是違法建筑,那么也要按照法律所規定的程序進行拆除,而非直接強拆。這在《土地管理法》《行政強制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中都有明確規定。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同時,六十八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另外,在《土地管理法》中規定,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從以上的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到,即使是違法建筑也要給當事人維權的時間,如果當事人不在法律所規定的時間內依法復議或是訴訟的話,那么才能由相關部門依法強制拆除。 況且,并不是所有的違法建筑都要被拆,從以上規定中可以得知,如果是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實施影響的,那么只要讓當事人在限期內改正即可,如果沒辦法改正的,可以對當事人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要求當事人限期拆除。 然而此次事件,相關部門不僅拿不出手續,且也并沒有對當事人作出相關的文件,顯然是不合法的。 那么遇到違法強拆時要怎么辦呢? 對此,凱諾律師提醒廣大被征收人,如果遇到了違法強拆,以拆違促進拆遷的情況進,被征收人可先撥打110報警,讓警察出面阻止強拆行為,同時以書面形式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保護請求,并保留送達回執,然后要求立案偵查,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 當然了,被征收人也要針對相關部門的違法強制拆除行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確認相關部門強拆行為違法并提起賠償請求。被征收人應當要知道,訴訟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過訴訟的方式可以解決拆遷糾紛,取得合理的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