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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相逼遷不服判決,上訴均被判斷電行為違法时间:2020-07-24 阅读 2014年,城鄉規劃局對某公司作出《停止違法行為通知》后,指揮部又分別向供電公司發送《關于停斷小鋪村違法建設電力供應的函》和《通知》。該公司認為區政府的行為侵害了其合法權益,提起了訴訟。最終,一、二審法院、再審法院均確認該停止供電行為違法。下面我們就來具體的了解一下該案件: 2005年,某公司與一家鋁制品廠簽訂《承包協議》,該公司承包鋁制品廠在某區63.33畝場地及全部建筑。之后,該公司在承包范圍內增建部分經營性用房。2012年,區政府組織成立指揮部,對該公司所在地進行城中村改造拆遷。 2014年12月,城鄉規劃局作出《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通知書中載明:鋁制品廠部分房屋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之規定,責令鋁制品廠及其地塊范圍內經營性用房商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接受處理。因執法通知書中列明的違法建設在該公司租賃鋁制品廠地塊范圍內,所以該通知對該公司也產生效力。 此后,拆遷指揮部又分別向供電公司發送《關于停斷小鋪村違法建設電力供應的函》和《通知》,函通知表明了正在進行拆遷。該公司認為,區政府行為侵害了其合法權益,于是將區政府告上了法庭。 一審法院認為,區政府要求供電公司的行為影響了該公司權益,根據《行政訴訟法》中的第二十五條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因此,該公司具有提起訴訟的主體資格。 其次,供電公司依據指揮部作出停斷違法建筑電力供應的函和通知,對該公司的涉案房屋進行了停止供電。但是,該公司的房屋在建造和使用時,相關部門均沒有對其違法建筑作出任何的認定和處罰,僅是在城中村改造過程中對其違法建筑進行了認定。由此可見,指揮部作出停止供電的目的是城中村的拆遷改造。指揮部作為區政府組織成立的臨時機構,所產生的行為應由區政府承擔。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確認區政府要求供電公司對該公司經營性用房停止供電的行為違法。 區政府不服,提起了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從區政府向供電公司發送涉案函和通知的內容看,區政府通知供電公司對涉案地塊停電的目的是迫使相關居民或商戶搬遷,沒有法律依據,一審判決區政府作出涉案通知停電的行為違法并無不當。判決維持一審行政裁定。 區政府仍不服,于是申請了再審,再審稱,涉案建筑物沒有任何合法建筑手續,經營用房全部屬于私自改建,且未經消防驗收,消防設施嚴重缺乏,完全處于無管理混亂狀態,存在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的重大隱患,停電也是為了避免和預防拆遷事故發生的需要,而且對方還辯稱,向供電公司發出《關于停斷小鋪村違法建設電力供應的函》和《通知》,是希望得到供電公司的配合,以維護公共安全的目的,并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區政府沒有停電的法定職權也并非停電行為的具體實施者...... 對此,再審法院認為,區政府作為一級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權能,其通知供電公司停電是其涉案拆遷工作的一部分,該公司租賃的部分房屋是否涉案函和通知中所述屬于違法建筑、存在火災隱患的判斷職責屬于區政府,供電公司對上述事項并不具有判斷能力,且也沒有判斷義務,供電公司停止電力供應僅是輔助區政府的行為。 最重要的是,區政府要求供電公司對涉案房屋停止供電的目的是變相實現相關居民或商戶搬遷,沒有法律依據。 綜上,一審判決確認通知停電行為違法,二審駁回區政府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并無不當。再審申請人區政府的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 對此,凱諾律師認為,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第二十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也就是說,征收方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前,就需要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調查,對調查確定是違法建筑的不予補償,對合法建筑要給予補償。本案中,對涉案房屋的認定是在拆遷改造過程中,那么顯然存在程序上的違法。 而且此條例第三十一條也明確規定,拆遷過程中不能以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而本案中,征收方在拆遷過程中采取斷電措施,顯然有違法逼遷的嫌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