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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確:無法院準許,行政機關無權拆除房屋和土地时间:2020-07-29 阅读 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集中發布涉產權保護行政訴訟典型案例。諸如最高法有關人員介紹說的一樣,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響,行政強制、征地拆遷等領域中的違法行為仍然存在,這也導致行政爭議的發生越來越多。 在實踐房屋拆遷過程中,在補償協議安置未達成一致,征收方就違法斷電、斷水、違法強拆的情況時有發生,但這種行為嚴重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而且這種做法也不利于促進房屋征收工作。在最高法昨天發布的案例中,寶雞市區政府強拆村民房屋案就是一起典型的行政強制案。 寶雞市區政府在沒有依法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也沒有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且在沒有完成安置補償工作的情況下,就直接對村民的房屋實施了強制拆除行為,這違反了法律規定,最后被法院判決違法。下面我們一起就來了解一下案件具體的情況 案例顯示,李三德是寶雞市渭濱區神農鎮陳家村村民,在該組擁有宅基地并建有房屋。2013年,寶雞市渭濱區舊城改造小組發文成立了陳家村城改辦,對陳家村進行城中村改造。2015年,李三德與城改辦簽訂了《拆遷過渡協議》。該協議約定了城中村改造拆遷安置補償標準,確認了被征收房屋面積,約定了過渡費和搬遷費等。同時還約定了李三德要在2015年10月15日前簽訂拆遷協議并騰空房屋、交付鑰匙。 同年10月2日,李三德從被征收房屋搬離并將鑰匙交付給城改辦。2016年9月,陳家村村委會在沒有任何手續及相關文件的情況下將李三德的房屋實施了強制拆除。李三德不服該拆除行為,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確認寶雞市區人民政府強拆其房屋的行為違法。 但是,一審法院以渭濱區政府拆除行為是依據《拆遷過渡協議》為由,駁回了李三德的訴求。李三德不服,提起了上訴。 二審過程中,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陳家村村委會強制拆除李三德房屋的行為系代渭濱區政府實施的受委托行為,因此,相應的法律后果應當由渭濱區政府承擔。而渭濱區政府在沒有依法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也沒有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且在沒有完成安置補償工作的情況下,就對李三德的房屋實施了強拆,違反了法律規定。最終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確認渭濱區政府拆除李三德房屋的行為違法。 最高法:征收應遵循“先補償、后拆遷”原則 針對本案,最高法稱,關于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和方式,在《土地管理法》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中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而且《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也明確規定,房屋征收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 也就是說,在房屋征收過程中,征收方在強制拆除被征收房屋之前首先要對被征收人進行安置補償。在被征收人已經依法獲得補償安置或是被征收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置補償的情況下,征收方若是想強制搬遷或是拆除房屋,也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法院準許后,征收方才方可實施強拆行為。在未獲得人民法院準許強制執行裁定前,行政機關沒有直接強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權利。 本案中,渭濱區政府的強拆行為雖然是發生在李三德騰空房屋、交付鑰匙后,但是,這種“貌似自愿”是建立在被征收人李三德并沒有獲得實質補償的基礎上。李三德因受政府許諾“獎勵”政策的影響,與城改辦簽訂了《拆遷過渡協議》,但是此后并未對李三德作出實質性補償安置。渭濱區政府以此作為拆除房屋的依據,不符合“先補償、后拆遷”原則的立法精神,不利于全面保護被征收人切身利益。因此,渭濱區政府在沒有完成安置補償工作,又沒有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情況下,即拆除了李三德的房屋,明顯違反法律規定。 對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在房屋征收過程中,無論是誰實施的強拆行為,只要沒有按照法律所規定的程序實施,未依法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限期拆除決定等文件、未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都是違法的,被征收人可及時的向有關部門舉報或是采取法律措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