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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這5種情況,被征收人別早早的騰空房子或簽訂補償協議时间:2020-07-29 【原创】 阅读 在房屋拆遷過程中,被征收人常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和一些防不勝防的陷阱,被征收人只要稍不注意就會損失應有的權益或是掉入陷阱當中。比如在雙方就補償事宜沒有達成一致時,征收方為了盡快完成搬遷工作,將被征收房屋認定成違法建筑或是危房,然后對被征收房屋實施強拆,又或者是對被征收人承諾早搬遷有獎勵,或是爽快的答應被征收人提出的要求,來達到最終的目的。 作為普通的老百姓,一聽到有還有拆遷還有獎勵自然就按耐不住,早早的簽了協議,騰空了房屋,然后等著征收方實現承諾給他的條件。但凱諾律師要提醒大家的是,被征收人僅聽征收方的一面之詞就簽了協議,騰了房子的這種做法具有很高的風險,試想一下,萬一征收方不承認了怎么辦?萬一簽訂了空白補償協議后,補償并非協商好的怎么辦?到時候恐怕哭也來不及了。因此,出現以下5種情況,即使征收方說的再好,也別草草的簽訂補償協議或是騰空房子。 一、未妥善安置被征收人 在《土地管理法》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中都明確的規定,在征地拆遷過程中,要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物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據此,倘若在征收過程中,未妥善安置被征收人,那么被征收人是有權拒絕搬遷或是簽訂補償協議的。實踐中,若被征收人遇到了這樣的情況,建議及時的采取法律措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未提前通知,未張貼征收公告 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 也就是說,國家因公共利益征收土地的,在正式征收之前需要對被征收土地的現狀進行調查和社會風險評估,同時還要將調查現狀、征收范圍、征收目的以及征收補償標準、安置補償方式等事項向被征收人或是被征收村集體公告,時間至少是30天。 若征收方未按照以上法定程序進行,未將上述內容進行公告的話,那么被征收人可拒絕搬遷。 三、未獲得征地批文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時,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不能直接在集體土地上建設。也就是說,集體土地在被征收時,必須要經過相關部門的審批,書面表現形式,而這也就是大家常說的“征地批文”。 因此,在土地征收之前,征收方需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批,若未獲得相關手續,那么征收多半是違法的,被征收人可拒絕簽訂補償協議或是搬遷。 四、未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評估 農村房屋雖然不比國有土地上房屋,但是其也有一定的市場價值,所以,集體土地征收時,涉及到農村房屋拆遷的,也應當要由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入戶勘查,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年限、面積、結構等因素出具合理的評估報告。 在征收過程中,若征收方未入戶勘查,就直接作出房屋評估報告,那么被征收人可拒絕簽收,拒絕簽訂補償協議。 五、未向人民法院申請就想強拆 我國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相關部門在實施強拆之前必須要作出相關的文件(如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被征收人在已經獲得安置補償或是無正當理由拒絕交地時,征收方也必須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只有法院準許時,才能實施強拆行為。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據此,在未妥善安置被征收人,未作出相關文件,未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情況下,征收方若想強拆房屋,那么顯然就違反了法律規定。對此,建議被征收人可先對房屋進行拍照、錄像,收集一些強有力的證據,若無法阻止強拆行為,建議啟動法律程序。 凱諾律師最后提醒廣大被征收人,征地拆遷涉及到自身的利益,所以,如果在征收過程中,上述幾點征收方有未做到的或是均未做到,那么我們可認為此次征收中征收方存在違法行為。被征收人可及時的向有關部門舉報或是提起行政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