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獲拆遷補償,偽造他人身份證信息,冒領拆遷補償款.....时间:2020-07-30 【原创】 阅读 征地拆遷涉及到的利益巨大,且拆遷也關乎著被征收人的利益,若要在實施過程中有一點疏忽或是審查不到位都會給某一方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韓先生就經歷了一次這樣的事情..... 韓先生在當地擁有房屋及院落一座,占地面積為200平米,2014年,該房屋因當地建設項目所需被征收。但是在韓先生不知情的情況下,房屋征收方與長期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內的馬先生簽訂了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書,并將房屋征收補償款支付給馬先生。 韓先生得知此事后認為,馬先生偽造其身份證與房屋征收方簽訂補償協議冒領補償款給其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庭審中,韓先生當庭提交了其本人的身份證、房產證和土地使用權證、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書、補償協議表以及馬先生偽造的身份證(均為復印件)。 對此,被告征收方認為,房屋拆遷行為是合法的,且實施方案也明確規定了征收補償的對象及拆遷標準,在征收過程中馬先生長期居住在拆遷房屋內,是其偽造韓先生身份證領取了補償款,被告征收方還稱,冒領行為已經超出了行政機關的審查范圍。 針對本案,一審法院查明,房屋所有權證記載房屋所有權人為韓先生,且國有土地使用證記載土地使用權人也為韓先生。對此,一審法院認為,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為韓先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第一款:"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之規定,而被告征收方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在對韓先生房屋及土地依法征收過程中,具有負責具體實施的權力和依法審查、進行安置、補償的義務。 可是在拆遷補償登記等具體行政行為過程中并未盡到審慎的審查義務,未對馬先生偽造韓先生身份證及身份證信息進行核實,使得韓先生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與馬先生簽訂了補償協議,使得馬先生冒領了拆遷補償款。 一審法院判決確認征收方將拆遷補償款支付給馬先生的行政行為違法。被告征收方不服一審判決,于是提起了上訴。 但二審法院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 二審法院認為,馬先生偽造韓先生的身份證,持載明權利人為韓先生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與被告征收方簽訂補償協議,雖然被告征收方在房屋征收過程中盡到了審查義務,但因虛假的信息材料,造成韓先生巨大的經濟損失。另外,雖然馬先生主張,該房屋是其通過買賣合法得到的,但是馬先生并沒有提供證據來證明。 最終,被告征收方的上訴被二審法院駁回。 對此,凱諾律師認為,無論是在《土地管理法》中還是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都明確規定了,實施房屋征收、土地征收的主體是市、縣級以上民政府。因此在房屋拆遷過程中,被告征收方就具有具體實施的權力和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安置的義務。 所以,本案一、二審法院確認被告征收方將房屋拆遷補償款支付給馬先生的行政行為違法,不僅僅是保障了韓先生了的合法權益,也體現了司法的公正和社會的公平正義。 凱諾律師最后提醒大家,在征地拆遷過程中,被征收人一定要將自己的房產證、土地使用權證以及相關證件、文件要保存好,避免出現因疏忽給自己造成經濟損失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