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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土地問題,張家界村民服農藥死亡事件被通報!遇到土地糾紛該如何正確解決?时间:2020-07-31 阅读 “王金玉非正常死亡事件是一起可以避免,極不應該發生的事件。” 7月27日,湖南張家界紀委監委網站發布了桑植縣廖家村鎮村民王金玉(女,歿年50歲)非正常死亡事件調查處理情況,強調“群眾利益不容漠視”。 今年6月,在未征得本人同意的情況下,王金玉的責任田遭挖掘改造,王金玉多次向上反映問題,要求恢復原狀、賠償經濟損失,但其訴求一直未獲妥善解決。6月3日,王金玉在廖家村鎮政府大院服農藥、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件發生后,張家界市紀委監委和桑植縣紀委監委迅速介入,依規依紀依法進行了調查,對有關責任人進行了嚴肅的處理。其中,該村鎮鎮長被免去黨內外職務,多人被批“態度冷漠”。 據通報介紹,桑植縣廖家村鎮苗寨居委會實施土地整治項目的桑植縣浩壤苗木種植專業合作社在未征得村民王金玉同意的情況下,對王金玉的責任田進行了挖掘改造,擅自將4丘田改造為8丘田。 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王金玉與其丈夫多次向苗寨居委會、廖家村鎮黨委政府反映該問題,要求施工方將其責任田恢復原狀,并賠償經濟損失。隨后,王金玉又先后3次分別向鎮黨委書記、鎮長反映情況和訴求,但其訴求一直未得到妥善解決。最終情緒崩潰的王金玉采取了過激的行為,在政府食堂前的籃球場服下“敵敵畏”農藥,最終導致了悲劇的發生。 本不應該發生的事情,卻為何發生了? 我們注意到,引起此次事件發生的源頭是因當地居委會實施土地整治項目。但是在實施過程中并未征得村民王金玉的同意,對方就一意孤行,擅自將其責任田進行了改造。 土地本就是村民的命根子,無論是個人占用還是企業占用,又或是國家征收,當地實施土地整治,都應當要告知村民,維護農民的權益。 在《國務院關于嚴格規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切實做好農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中明確要求,要把維護農民權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農民意愿,堅持群眾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動。要依法維護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主體地位,依法保障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受益權。 另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條中也明確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等主管部門批準。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也就是說,如果因規劃或是其他原因需要對土地進行調整、整治、征收的,那么也應當要將農民的權益放在首要的位置,要充分的尊重農民的意愿。要是對個別村民的土地或是草地進行調整,也需要本村村集體絕大多數成員或是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且還要向鎮人民政府或是相關的主管部門報批,之后才能正式實施。 此次事件中,實施方如果能嚴格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規定的程序實施,保障當事人知情權,心平氣和的坐下來協商并給予當事人經濟補償的話,那么“悲劇”就不會發生,或者說至少不會導致像該次事件中的悲慘結局。 遇到土地糾紛只能走極端的方式嗎? 土地糾紛其實有很多種,如土地征收過程中產生的權益糾紛,土地承包期間產生的糾紛、土地租賃期間發生的糾紛等等。而此次事件中的起因是因為土地調整,那么遇到土地糾紛只能以極端的方式解決嗎? 對此,凱諾律師認為,靠極端的方法只會讓事件得到一定的曝光度,只會讓事情越來越復雜,不僅解決不了根本問題,同時也會讓自己受到很大的傷害。因此,若想解決土地糾紛問題,在協商不成或是不愿意協商的情況下,可考慮采取法律措施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就是說,如果村民認為對方侵害了自己的權益,在雙方協商未果的情況下,可以咨詢專業律師,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為,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經營權的,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而此次事件中的王金玉,在雙方沒有溝通成功、問題尚未得到妥善解決時,只要冷靜下來,保持理智,則是完全可以通過法律這條途徑來解決糾紛的。可惜的是,王金玉卻選擇了一個非常極端的方法,最終付出了自己寶貴的生命。 土地糾紛是實踐中常見的問題,這涉及到村民的切身利益,但是若相關部門或是單位、個人能依法行事,遵守相關法律規定,那么想必土地糾紛自然就會減少,悲劇就不會屢見報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