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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房屋部分墻體遭不明人毀壞,在未查明的情況下就不能起訴了嗎?时间:2020-07-31 阅读 當地因城市規劃建設,將房屋納入到了征收的范圍內。事后,拆遷施工人員駕車將征收內的部分房屋的墻體損壞并遭不明人員拆毀。起訴后,一、二審法院以不屬于行政訴訟范圍駁回了起訴,再審法院指令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本案。下面我們就具體的來看一下本案: 沈先生是湖北省某市某村村民,在該村有一套合法的房屋。2016年,當地因城市規劃,需要征收該村八組的房屋,而沈先生的房屋也在征收的紅線范圍內。2017年3月,沈先生發現廚房部分墻體被他人損壞,沈先生報警后,經相關部門調查確認,拆遷施工人員對沈先生家附近已被征收的土地表面附著物進行清理時,駕駛鉤機將其廚房西南角墻體損壞。 但事后,沈先生房屋又被不明身份人員拆毀,沈先生又再次報警,雖然被毀壞房屋被立案偵查了,但是并未作出結論。2017年7月,沈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確認公安局不依法履行查處職責的行為違法。 一審法院認為,沈先生的房屋在兩次被拆后,分別向公安機關報警請求查處,公安機關出警調查并作出了相應的處理。另外,第一次拆除行為已經被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為他人過失行為導致的,屬民事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沈先生房屋第二次被拆毀后,公安機關已經介入刑事偵查,但是在未作出結論之前,法院不宜推定強拆主體是誰,更不能代替公安機關認定實施違法或犯罪的行為人。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沈先生訴訟請求。沈先生不服,提起了上訴。但二審法院認定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 二審法院認為,沈先生房屋被拆之后,公安機關已經對財物被毀壞案立案偵查。在公安機關沒有作出最終結論的情況下,沈先生以作為征收主體的征收實施單位和縣政府或是鎮政府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屬起訴主體不明,起訴條件不成熟。據此,一審法院駁回沈先生起訴并無不當。 二審法院作出維持一審的判決。沈先生不服,于是又申請了再審。 沈先生再審認為,本案是典型的集體土地征收,征收主體是縣政府,其被征收的房屋已經被占用,征收方就應當要承擔責任。況且房屋在被拆除之后,雖然已經申請了查處,但卻只有一張刑事立案通知,公安機關并沒有作出相應的結論。因此,一、二審法院以以立案為由駁回請求,顯然是錯誤的。對此,請求撤銷一、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 針對本案,再審法院認為,在房屋征收過程中,房屋征收部門、征收實施單位,在沈先生未簽訂補償協議,未自愿交出房屋的情況下,具有強制拆除被房屋的動因,而且,征收實施單位曾建議強制拆除沈先生房屋。因此,沈先生房屋被拆毀跟征收實施單位和作為本次征收主體的縣政府是脫不了干系的。除非,能夠提供證據證明案涉房屋是由其他責任主體自行決定拆除的,否則就應推定是征收實施單位和征收方組織實施了強制拆除行為。因此,沈先生的起訴是有事實依據,符合法定條件的。另外,至于由誰承擔強制拆除的法律責任,需要進一步審查。 再者,本案中,雖然對沈先生財物被毀壞案立案偵查了,但是并沒有作出結論,可是在起訴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是無須等待偵查終結即應繼續審理。即便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審理須以偵查結論為依據,也應當參照適用司法解釋,裁定本案中止訴訟。因此一審法院裁定駁回起訴,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撤銷一、二審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指令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本案。 對此,凱諾律師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七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在訴訟過程中,案件的審判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中止訴訟。 本案中,沈先生房屋被拆后,公安機關雖刑事立案偵查了,但是卻沒有作出結論,而一審法院在沒有弄清楚的情況下,以行政訴訟立案受理,可又以未作出結論為由駁回沈先生訴訟請求,另外,若須以偵查結論為依據,那么也應當要參照上述司法解釋,作出中止訴訟的裁定。因此,本案中,一審法院以未作出結論為由駁回訴訟請求,顯然是適用法律錯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