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設置圍檔 強迫被征收人搬遷,法院判了....时间:2020-08-04 阅读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為了加快舊城區改造力度,2015年7月前后,征收部門委托相關單位在被征收房屋范圍內先后設置了圍檔。被征收人起訴后,法院判決確認設置圍檔的行為違法。征收方不服,提起了上訴,被二審法院駁回。下面我們就一起來詳細的看一下這則案例! 2015年,征收方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對某煤機廠周邊舊城區改造項目范圍內的房屋實施征收,可在實施過程中,實施單位在涉案征收范圍內先后設置了圍檔等,馬女士等人認為,實施單位的這種行為給他們的生活造成了嚴重的影響。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確認實施單位設置圍檔的行為違法并要求拆除。 原審法院認為,涉案圍檔是在征收過程中設置,但是從本案事實來看,征收方雖然主張其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設置圍檔,但是并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履行了法定程序,而且從本案查證的事實來看,所涉圍檔的被征收區域的房屋征收決定已經被征收方撤銷,因此馬女士等人主張設置圍檔的行為違法的理由成立,理應采取補救措施將該圍檔予以拆除,以免影響馬女士等人正常使用涉案房屋。 原審法院根據《行政訴訟法》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判決:確認征收方設置涉案圍檔的行為違法,于原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內拆除圍檔,停止干擾被征收人合法使用相關房產的行為。 對于原審法院判決,征收方并不服,于是提起了上訴。 征收方上訴稱,根據《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施工現場應當設置圍擋,故在施工現場設置圍擋有法律依據。設置圍檔是控制揚塵污染,提高環境質量,而且設置圍檔并非行政行為。 對此,二審法院認為,根據《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施工現場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圍擋。涉案房屋《房屋征收決定》撤銷前,部分被征收人已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并將房屋交付拆除。征收方拆除房屋時雖然應當設置圍擋,但在考慮圍擋的范圍時,首先應當結合圍擋的目的,正當行使該行政自由裁量權決定圍擋的范圍。設置圍擋的目的是防止揚塵和污水污染施工現場周圍的環境。征收方實現該行政目的,決定圍擋的范圍時,應當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之上,不得考慮不相關的因素,根據房屋拆除的范圍合理確定圍擋的范圍。其次,在房屋拆除現場設置圍擋應當符合“比例原則”及《征收與補償條》第二十七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可是,征收方在設置圍檔時,有大多數被征收人的補償安置問題并沒有得到解決,違反了“比例原則”,構成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最后,《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嚴格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采取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然而本案中,征收方在涉案房屋不具備拆除條件的情況下,擴大圍檔范圍,雖然留有出入口,但是事實上影響了馬女士等人經營性用房的正常營業。征收方設置圍檔行為雖然是控制了揚塵污染,但客觀上卻是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違反了《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 綜上,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針對本案,凱諾律師認為,在舊城區改造過程中只有達到了一定的比例才能正式實施征收,比如成都舊城改造簽約比例是95%以上,天津則是80%以上。而本案中,舊城改造的簽約比例還不足50%,那么顯然也是不符合比例原則的,況且在《國有土地征收與補償條例》中還明確規定了,必須要先補償、后搬遷,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權,但是本案中,卻在被征收人未得到安置的情況下就先行征收也顯然是違反了相關的法律法規。 本案中,法院依法確認征收方設置圍檔行為違法,保障了馬女士等人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