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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心!農村土地流轉有這些“陷阱”,遇到糾紛千萬別慌!農村土地流轉的根本目的是為了恢復農村土地的利用,同時又能讓農民通過承包地多獲得收入。但是,農民朋友需要謹記這其中的一些“陷阱”,比如:租地千萬別亂簽字,尤其以下3種情況: 1、沒有正規的合同或者協議的 沒有正規的協議租賃,就是口說無憑,現在一些種植大戶種地沒賺到錢跑路的大有人在,就算有人做擔保也不靠譜,所以租地沒有正規的合同或者協議堅決不租。 2、不標明租地用途的不能簽 農民在租賃土地時一定要先了解好土地的用途,如果協議中沒有標注用途的,這種情況也不能簽。合同一旦簽訂后就有了法律效力,如果到時候追責到個人,那農民的麻煩可就大了,到時候不僅租金拿不到還可能會攤上官司。 3、不明白協議的緣由就不簽 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土地流轉要遵循雙方自愿的原則進行,而且關于土地的租賃價格,租賃時間以及土地位置等等都要詳細的寫出來,農民在租賃土地的時候也要看清楚了再簽字! 如果租出去的地人家想解除合同,但是雙方意見未達成一致,這就產生了土地糾紛,這時候農民朋友該怎么辦呢? 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解除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01、協議解除 即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或雙方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發生,經雙方當事人共同協議,在不違背法律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協議解除原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 02、嚴重違約 當事人一方嚴重違約,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可能,或在合同生效后,雙方當事人中的一方無故擅自違約,使得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成為不必要,并已經給無過錯方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且這種損失已無法彌補的,無過錯方有權解除。 03、情事變更解除 即在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成立后,不是由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了情事變更,致使合同的基礎喪失或動搖,如果繼續維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則顯失公平,依照情事變更原則,受損害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解除合同。情事變更原則是解除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的一個法定原因。 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的解除使基于原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這種消滅,只能是將合同解除時止之后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解除之前的債權債務關系仍然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