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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州拆遷戶開車撞人案”再次開庭,拆遷隊站上法庭!是什么讓被拆遷人如此受傷?时间:2020-08-05 阅读 究竟是什么讓被拆遷人如此受傷? 無論是集體土地征收還是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過程中,老百姓意見最大的莫過于征地拆遷補償標準不合理、拆遷過程中房子被強制拆除,征收程序不合法等問題,這種不對等的地位以及簡單粗暴的拆遷方式,使他們對本應該高興的事情顯得非常的沮喪。 自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在不斷的發展過程中,不少老百姓的生活因征地拆遷發生了天翻地覆的變化,有人因征地拆遷奔向了小康,有人因征地拆遷做起了小本生意。但是,近些年的征地拆遷活動卻讓老百姓害了怕,因征地拆遷引發的爭議、矛盾日益增加,惡性事件也屢見報端。 如2018年揚州拆遷戶韋剛開車撞人事件就讓人觸目驚心....... 2020年3月16日,江蘇揚州業主韋剛因房屋遭拆違開車撞人致2死9傷一案,揚州中院一審審理后宣判,被告人韋剛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 近日,這起強拆事件的另一個焦點:檢察機關與韋剛家屬訴強拆隊陶冉等人一案,7月28日在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目前,該案仍在繼續審理,后續關于韋剛的案件將在江蘇省高院二審。 案件回顧 2017年12月5日,揚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揚州市區2018年黑臭水體整治行動計劃》的通知。 2018年5月18日,揚州市生態科技新城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印發《揚州市生態科技新城防洪排澇規劃》的通知。 2018年7月5日,揚州市生態科技新城杭集鎮防汛防旱指揮部根據以上相關部門發布的《計劃》和《規定》發布公告,要求侵占河道的建筑物、構筑物、壩頭由業主5日內自行拆除。涉案房屋經過測算后,被認為侵占河道2.81米,并于2018年7月7日、8月13日兩次下達違章建筑“清除告知書”,但業主韋剛的前妻王女士不認可“違章建筑”的說法,稱所拆的房屋具有土地證和房產證,據此,便沒有配合拆違。 2018年10月12日,一名叫陶冉的男子借用廣陵區一家叫“成功房屋拆除公司”的資質,與杭集鎮防汛防旱指揮部簽訂《委托拆除協議》,負責拆除韋剛位于小運河邊侵占河道的房屋。 10月15日6時許,在現場,陶冉指使人員敲碎玻璃門,切斷戶外的電線,搗毀門口的攝像頭,讓人把屋里的東西搬出來,開動挖掘機拆除河邊的房子。有房產證、土地證的房屋沒有被拆除。同時,在陶冉的安排下,一批人攜帶工具參與拆違,并指使他人又雇用20多人"維持秩序"。 挖掘機拆除違建房屋時,韋剛拿手機拍攝,陶冉等多人將其攔住并搶下手機,摔在地上,雙方發生拉扯推搡。情緒激動的韋剛隨后駕車兩次沖撞人群,最終導致2死8傷。 2019年6月28日,揚州市中院一審,韋剛被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庭上他認罪悔罪。2020年3月16日,韋剛一審獲刑15年。而針對本案,韋剛的辯護人稱,如果拆遷隊不搶手機,不打人的話,那么韋剛也不會情緒失控到開車撞人。 7月28日開庭,拆遷隊陶冉等人被起訴涉嫌尋釁滋事罪,10多人站上了審判席。 違法建筑的拆除就不用走法定程序? 實踐中,因強拆發生的類似事件歷歷在目,但是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拆遷人及相關單位要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嚴禁野蠻拆遷、違規拆遷,嚴禁采取停水、停電、停氣、停暖、阻斷交通等手段,強迫被拆遷居民搬遷。再者,被拆遷房即使是違法建筑那么也應當要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本案中,韋剛的房子是不是違法建筑還有待商榷,但即使是違法建筑,那么也要根據《行政強制法》第44條之規定進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也就是說,拆遷人首先要對韋剛作出《限期拆除行政處罰決定書》,在限期自行拆除決定作出后的6個月救濟期限內,行政機關是不能直接對房屋實施強拆的。只有在6個月到期后,拆遷人才能推動催告、作出強制執行決定等強制執行的程序。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才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可是本案中,拆遷人并沒有履行相關的認定程序,以及責令改正、責令拆除決定、催告等法定程序,也沒有給予被征收人復議、訴訟的權利和機會,這無疑是損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韋剛行為是否屬于正當防衛? 針對本案,韋剛辯護律師認為,“韋剛在孤立無援的情況下駕車撞人,行為具有正當防衛性質”,對此法院認為,韋剛持鐵管欲進入拆除現場,遭到阻攔、拖拽、搶奪手機、拳打腳踢,但陶冉等人的意圖,是將其驅離到拆除現場外圍。 后來韋剛駕車離開現場,繞行折返至非機動車道北側,先后兩次沖撞人群,這一行為的性質、時機、手段均不符合《刑法》第二十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的規定。 下面我們來看看正當防衛的成立條件是什么? 概念:正當防衛,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實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合理防衛行為。 成立要件:1.起因條件:必須存在不法侵害行為。2.時間條件:不法侵害必須正在發生。3.主觀條件:必須具有防衛意圖。4.對象條件:必須針對加害人。5.限度條件:不得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因此,韋剛辯護律師提出的“韋剛在孤立無援的情況下駕車撞人,行為具有正當防衛性質”法院并沒有采納。 凱諾律師要提醒廣大被征收人的是,征地拆遷雖涉及到自己的利益,但是生命更值得珍惜。在遇到不合理、不合法的情況時,我們可以借助法律的力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激進的行為只會讓自己背負上更重大的法律責任,只會讓家人更加的心痛。面對拆遷問題,保持冷靜,才是我們首要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