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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足這些條件,即使作出補償決定、限拆通知也不能直接拆除房子时间:2020-08-06 【原创】 阅读 房屋征收過程中,被征收人在覺得補償方案不合理,補償標準過低時通常都會拒絕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目的就是為了給自己留下一些與征收方協商補償的余地。但實踐中,雙方就補償事宜協商一致的情況并不高,而征收方為了盡早完成拆遷工作,會對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近日,有位河南的當事人咨詢凱諾律師說,自己家里的房子因當地規劃被納入到了拆遷的范圍內,但是征收方給的補償實在是非常的低,就沒有答應拆遷,隔了幾天我們就收到了征收方作出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讓我們在期限內簽字、領補償款,完成搬遷。一天后,房子被他們推倒了.... 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就能強拆房屋了? 答案是不能。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在被征收人與征收方就補償事宜協商不一致或是因其他原因無法達成一致時,那么需要征收方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補償決定內容應當要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以及告知被征收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權利及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期限等事項。 在補償決定作出后,若是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不在規定的期限內簽訂協議、搬遷,又不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有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征收方便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反之,在實踐中,征收方要是沒有依法向法院申請就直接對被征收房屋實施強拆行為,那么則是違法的,被征收人可以報警阻止強拆行為的發生,也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 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征地拆遷涉及到老百姓的利益,所以在認為補償不合理,收到補償決定時,被征收人可先從以下幾點來審查征收補償決定的合法、公平性。 第一點,補償決定是否遵守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的規定。 第二點,是否是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的原則給予補償的。 第三點,是否維護了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或高于原有生活水平,長遠生計有保障這一原則。 第四點,補償決定內容是否完善,是否遵守了“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等。 另外,凱諾律師還要提醒大家,在收到征收補償決定后,除了要審查它的合法、合理性,還要及時的采取措施,若是不在規定的時間內使用救濟權(即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那么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相關部門就會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一旦法院準許,那就意味著房子不保了。 作出限期拆除決定就能強拆違法建筑了? 廣州的一位當事人咨詢凱諾律師說,自家的房子被認定成了違法建筑,7月底城管局作出了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的通知書,讓他們自行拆除,過期不拆的,將被強拆。他的問題是,他們這種行為合法嗎?作出拆除通知就能直接強拆房子了嗎? 對此,凱諾律師可以很明確的告訴大家,作出限期拆除決定后,在期限還未滿的情況下就直接強拆是不合法的。即使強拆也要按照法律所規定的實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再催告,告知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之后,當事人還無動于衷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實踐中,若征收方未按照上述規定進行拆除,則是違法的,建議當事人在收到限期拆除決定書或是通知書時及時的咨詢專業拆遷律師,通過法律途徑維護因強拆造成自己合法財產的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