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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面積超過地方規定的標準,就不給拆遷補償了嗎?时间:2020-08-10 【原创】 阅读 時先生與征收方自愿簽訂補償協議后,對方卻又以宅基地超出地方規定的標準不履行安置補償協議,時先生起訴后,其訴求獲得了法院的支持。征收方不服,提起了上訴,法院認為,在簽訂安置協議之前,已經對被征收宅基地使用面積進行了了解并確認,現又以宅基地面積超出為由停止支付補償費,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下面我們就一起來看一下該案例的具體情況: 時先生在河南省有一處宅基地,幾年前,當地實行合村并城拆遷改造,時先生的宅基地也在改造的范圍內,隨后,相關部門人員就對時先生的房屋及宅基地進行了調查了解,并與時先生就其宅基地的使用面積進行了確認。此后,時先生便與負責拆遷改造工作的相關人員簽訂了補償安置協議。 但是讓時先生沒想到的是,在補償安置協議還未履行完畢時,征收方又以其宅基地面積超過了《河南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五十三條“每戶用地不得超過一百六十七平方米”的規定,停止向其支付剩余的過渡費。時先生不服,于是提起了行政訴訟,要求征收方繼續履行安置協議中的相關內容。 起訴后,時先生的訴求獲得了法院的支持,法院判決征收方自判決產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支付時先生剩余的過渡費。征收方不服,申請了再審。 征收方再審稱,原一、二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時先生要求繼續履行的拆遷安置協議中,對面積的認定錯誤,違背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并且,一、二審法院并未查清本案的關鍵事實,將行政協議認定為普通的民事合同,將法律賦予行政機關的行政優益權,認為無法律依據,屬適用法律錯誤。 針對本案,再審法院認為,時先生的宅基地是其父親于1982年取得的,該村委會已經出具了《證明》證實其宅基地使用權由來及面積等相關情況。雖然時先生因各種原因沒有辦理宅基地的集體土地使用證,但時先生是涉案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權人。 而案涉安置補償協議是征收方在實施合村并城拆遷改造過程中與時先生協商后自愿簽訂的行政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案涉安置補償協議在簽訂過程中,征收方已經了解了時先生的房屋及宅基地情況和相關補償規定,雙方在協議中對時先生宅基地實際使用面積也已經進行了確認。 而征收方提出行政協議中載明的時先生宅基地面積為500平方米,超出《河南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五十三條“每戶用地不得超過一百六十七平方米”的規定,獲得超面積補償,但該理由不足以認定該協議存在無效情形,且其僅通知時先生糾正簽訂的安置補償協議,并未行使行政協議解除權,又履行了包括支付部分過渡費等協議約定的義務。 現又以時先生宅基地面積超出《河南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五十三條“每戶用地不得超過一百六十七平方米”的規定為由,單方面停止支付剩余的過渡費,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行政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和協議約定的義務。因此,原審法院判決征收方繼續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并無不當,駁回再審申請。 對此,凱諾律師認為,安置補償協議其實質也是合同的一種,雙方一旦在安置補償協議上面簽了字,那么此協議就產生了法律效力,無論是哪一方都需要遵守約定,且履行協議義務,否則就是違法,若一方違約,另一方便可通過法律途徑維護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