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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復文件拿到的2年內未具體實施征地,現在又開始征收合法嗎?时间:2020-08-13 【原创】 阅读 基于公共利益(如修建高鐵、擴展公路、扶貧搬遷、建設保障性住房以及一些基礎設施建設等項目)的需要,征收方可以征收集體土地,但是須按照《土地管理法》中所規定的程序,向國務院或是國務院授權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進行審批,在審批通過后,征收方會獲得一份書面形式的“征地批文”,要注意的是,只有獲得征地批文,那么征收行為才是合法的。 那么,是不是只要手里有征地批文,征收行為就一定是合法的呢? 近日,青海的一位當事人咨詢凱諾律師說,2016年,因要修建公路,土地被納入到了征收的范圍內,也被告知不能在征收范圍內的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等。可是,土地近幾年一直沒有被征收,就那樣荒著,直到今年4月份才被他們才正式開始征收,而且,征地批文上的日期是2016年9月。當事人的問題是,他們這種行為合法嗎? 實踐中,像這位當事人反映的情況比比皆是,常有一些征收項目因各種原因在獲得國務院或是省級人民政府的批準之后遲遲不動工,有的甚至是拖個七、八年。 征地批文有效期限 不過,凱諾律師要說的是,即使手里有征地批文,征地行為也不一定是合法的。因為,征地批文它也是有有效期的,若超過有效期,征地批文自然是無效的。我們可從以下的法律法規中找到依據。 《關于健全建設用地“增存掛鉤”機制的通知》中明確提出,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征收經依法批準后,兩年內未用地或者未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批準文件自動失效;對于企業原因造成的閑置土地,要依法依規收繳土地閑置費或者收回。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中規定,“嚴禁閑置土地。農用地專用批準后,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征地或用地行為的,批準文件自動失效...” 《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查批報工作的意見》:“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批準文件有效期兩年。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征收經依法批準后,市縣兩年未用地或未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批準文件自動失效...” 從以上的規定中我們可以得知,征地批文是有有效期的,一般是2年。如果用地單位在取得征地批文兩年內沒有實施具體的征地行為,那么征地批文就會自動失效。 征地批文是否可以延期 而且,從保護耕地的角度來考量的話,若用地單位沒有在2年內用地或是征地,用地單位也不能再申請延期。如果允許批準文件可以延期的話,那么就會造成土地資源的浪費,使土地處于閑置、荒廢的狀態。所以,在征地批準文件到期后,應當恢復土地的原用途。 但如果用地單位因建設需要還想繼續征收該地塊的話,那么就得重新向國務院或是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報批,在重新獲得批文之后,才可以具體的實施征地。 反之,若用地單位不重新報批,直接拿著三、四年前,甚至是七、八年前的征地批文占用土地,那么此次征地行為則是違法的,被征收人在遇到這種情況時,可以拒絕征地或是簽訂補償協議,然后針對征收方的違法行為提起復議可是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