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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宅基地面積不能超過這標準,這4種方法落實“戶有所居”!时间:2020-08-14 阅读 繼中央提出推動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之后,全國各地相繼開始探索相關規劃具體落地的細節。近日,北京就有了新動作。 8月11日,北京市政府出臺了《關于落實戶有所居加強農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該意見從用地規劃、建設標準、審批程序、清退轉讓機制、組織保障等多個方面對農村宅基地的審批、建設、管理作出規定。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該指導意見中的主要內容 指導意見明確宅基地標準 關于宅基地用地標準,在《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北京結合新《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以及相關文件,在該指導意見中明確,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每戶宅基地用地標準,人多地少的地區最高不得超過167平方米,其他地區最高不得超過200平方米,具體標準由各相關區根據本區實際情況確定。 也就是說,村民建房所占用的土地的面積,不能超過地方所規定的面積。譬如上述內容中北京規定村民建房占地的標準(面積)不能超過167個平方和200個平米,若超出標準,那么可能會被認定成違法建筑而不予確權。 另外,該指導意見還對新建住宅的標準作出了規定,村民建房基底面積占宅基地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75%,房屋檐口高度(以房屋基底上平面起計算)原則上不得超過7.2米。房屋四至(含滴水)垂直下落投影、臺階均應控制在自家宅基地范圍內。 落實戶有所居 落實“戶有所居”的提法首次被明確在該《指導意見》中,對于這一條,值得廣大老百姓關注。不過“戶有所居”這一詞在新《土地管理法》中就已經出現了,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那么,要如何實現“戶有所居”呢?該《指導意見》中給出了較為明確的指引: 分區分類落實村民戶有所居。各相關區可結合本區實際,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礎上,通過以下四種途徑并重點通過前三種途徑落實村民戶有所居。 1、對已經在城鎮穩定就業并納入城鎮職工社會保障體系的村民,可通過納入本區居民住房保障體系實現戶有所居。沒有宅基地但已享受保障性住房的村民,村集體不得再為其提供宅基地;已有宅基地再申請保障性住房的村民,應按有關要求處置地上房屋并退出原有宅基地,不退出的不得為其提供保障性住房。 2、對具備條件且村民有積極性的鄉鎮、村,相關區可統一規劃,鼓勵鄉鎮、村通過集中建設村民公寓、村民住宅小區等方式,引導村民集中居住,實現戶有所居。各相關區要結合本區實際制定具體申請政策,申請集中居住的應當是無宅基地的村民或自愿退出原有宅基地的村民。 3、對已依法、合理取得宅基地的村民,引導其在符合村莊規劃的前提下,經鄉鎮政府審批,通過在原有宅基地上適當增加建筑面積緩解住房緊張,實現戶有所居。 4、對無法通過上述三種途徑落實村民戶有所居的,可通過合理安排建設用地指標、村莊整治、廢舊宅基地騰退等多種方式提供宅基地空間,緩解村民住房緊張問題,并嚴格按照申請條件進行審批。 不過,該《指導意見》中明確提出,主要以前三條途徑落實“戶有所居”。 對于以上三種簡單點來說就是將住房困難的村民納入到住房屋保障體系,然后通過共有產權房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等途徑實施現戶有所居。需要說明的是,申請宅基地和申請保障性住宅村民只能二選一。另外,對于已經享受保障性住房的,不能再次申請宅基地,反之,已經有宅基地的,同樣也不能再申請保障性住房。 或是地方在統一規劃、審批之后,通過集中建設村民公寓、村民住宅小區等方式實現戶有所居。這種方式可以說是雙向利好,即緩解了土地資源的緊張,也讓無宅基地或是有償退出宅基地的村民過上了城鎮居民的生活。 再者就是通過在原有宅基地上增加建筑面積緩解住房緊張。但需要注意的是,加建房屋也是需要經過審批、需要遵守相關規定的,不能隨意加蓋。 嚴禁利用宅基地建設別墅和會館 此外,該《指導意見》還對農村違法建設行為提出了明確要求,嚴禁社會資本利用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嚴禁借租賃、盤活利用之名違法違規圈占、買賣或變相買賣宅基地。 嚴禁村干部等相關人員違法違規占用土地或超占、多占宅基地建房。對違法違規建房的當事人以及相關責任人,堅決依法依規依紀嚴肅查處;對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未經批準使用宅基地進行村民住宅建設的,符合村莊規劃的,責令其補辦審批手續;不符合村莊規劃的,責令限期拆除;有租金收入的,沒收租金收入,并處租金收入一倍的罰款。 對此,凱諾律師要說的是,無論是農村村民建房還是因其他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的,都應當要遵守法律規定,不能存有僥幸心理,更不能以盤活利用之名違法違規的變賣宅基地或是出租宅基地,否則可能就會觸犯刑法,被追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