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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的訴求以“超出法定職責、審理范圍”為由被駁回,村民的權益該如何保障?时间:2020-08-17 【原创】 阅读 村民對土地征收一事毫不知情,于是向村民委員會申請了村務公開,但村委會沒有公開,于是又向上一級部門反映了此情況,亦沒有得到答復。起訴后,村民的訴訟請求以“申請公開信息的程度超出了人民政府的法定職責,超出了審理范圍”為由被法院駁回。 在征地拆遷中,村民享有的知情權應當要得到保護,那么,本案中,村民的訴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嗎?下面凱諾律師就與大家一起來看一下該案件: 竇先生等人在鞏義市某村擁有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合法承包的耕地。2017年,征收方作出了鄉鎮建設用地的批復,將竇先生等人的集體建設用地以及該村的部分土地征收為國有。但是,竇先生等卻對批復的報批、批后實施以及征地補償方案的落實等情況毫不知情。 為了了解批復中所涉及到土地的征收補償分配方案、人員安置、社保方案等相關情況,竇先生等人向該村村民委員會郵寄了村務公開申請書,要求公開此次征收中所涉及的到相關信息,但是村民委員會未予公開,于是竇先生等人又向上一級部門郵寄了請求責令村民委員會公開村務的申請書,有關部門在收到后,向鎮政府下發了村民委員會公開村務的調查處理決定書,要求鎮政府責令村民委員會向竇先生等人公開相關事項,然而村民委員會依舊未予公開。于是竇先生又向有關部門郵寄了上述申請書,但是至今未仍未收獲其申請的相關村務信息。竇先生等人起訴到法院。 法院認為,《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本案中,竇先生等人向有關部門郵寄《責令公開村務申請書》,申請責令該村村民委會員會公開相關信息,有關部門在收到后,已經履行了法定職責,對竇先生等人所反映情況進行了調查核實,并責令依法公布。 此外,竇先生等人針對本案訴訟請求提出了有關部門“要跟蹤涉案村民委員會公開的結果,涉案村民委員會依據竇先生申請公開的事項,將其應當掌握的全部信息向竇先生展示方為有關部門履行職責完畢”的訴訟理由,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不能成為支持竇先生等人上述訴訟理由的法律依據。而且,該問題所涉及到的是村民委員會依據竇先生等人申請公開信息的程度,本身已經超出了有關部門的法定職責,亦超出了本案的審理范圍。因此,駁回竇先生等人的訴訟請求。竇先生等人不服,提起了上訴。 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二審審理期限,竇先生認為,有關部門對鎮政府向其提交的關于上訴人要求公開的村務信息的調查報告情況未進行調查核實,并且兩部門從未出具過責令村民委員會公開村務信息的法律文件。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中,竇先生等人向有關部門遞交的責令該村村民委員會公開相關信息的申請書,有關部門在收到后,未對該事項調查核實并責令依法公布,只是向鎮政府發出通知,要求鎮政府予以處理,因此,原審法院以有關部門已經履行了法定職責為由,駁回竇先生等人的訴訟請求,處理不當,應予以糾正。 綜上,撤銷一審法院作出的行政判決,有關部門在判決生效后對竇先生等人《請求責令村村民委員會公開村務的申請書》履行調查核實,并責令村村民委員會依法公布村務信息的法定職責。 對于本案,凱諾律師認為,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要主動公開涉及市政建設、公共服務、公益事業、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鄉(鎮)人民政府還應當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貫徹落實農業農村政策、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運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宅基地使用情況審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籌資籌勞、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下列事項:.......(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隨時公布。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所公布事項的真實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詢。本案中,相關部門未依法及時的公開征地信息,顯然是侵害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權,法院判決維護了被征收人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