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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查明房屋權利人就與股東簽訂補償協議拆除房屋,起訴后被判違法时间:2020-08-18 【原创】 阅读 拆遷方在未查明權利人的情況下,與某公司(丙方)簽訂補償協議,隨后在凌晨4點拆除房屋,后將補償款再發放給丙方。居民起訴后,拆遷方的拆除行為被法院判違法,拆遷方不服,提起了上訴,被二審法院駁回,下面我們一起來看一下案例的具體情況! 案涉房屋位于蘭州市某區,該房屋是由徐某某等4人共同出資建設的,房屋含負一層共計九屋。徐某某等4人將其中的三到八層出租給仲某某用于經營,一到二層租給吳某使用,地下負一層出租給余某使用。2008年,拆遷方作出《征收土地公告》,征收該市某區部分土地。徐某某等人出資所建的出租房屋也在此次征收的范圍內。 2017年,街道辦與股東仲某某就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仲某某承租徐某某等4人房屋)地上建筑物、構筑物、企業附著物、停產停業經濟補助等事項達成一致并簽訂《非住宅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協議》,約定了補償款總計XX萬元。2018年3月,凌晨4點,街道辦將徐某某等人出租的房屋拆除,在拆除后,街道辦將XX萬元補償款發放給仲某某。 徐某某不服,將街道辦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房屋的,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的補償,并根據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等事項簽訂補償協議,同時征收應遵守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本案中,雖然街道辦與股東仲某某簽訂了《非住宅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協議》,并支付給仲某某補償款XX萬元。 但是,結合徐某某所提交的相關證據,可以證明涉案房屋是徐某某等4人出資所建,在建成后,將3到8層出租給仲某某用于經營,故可以確認徐某某等人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因此,街道辦與仲某某簽訂補償協議系征收主體認定錯誤。而且,此協議中就只是對該酒店所占面積進行了補償,而對其他被拆除的面積并未予以認定,對該建筑是否給予補償也沒有說明。 況且,從街道辦支付給仲某某補償款的轉賬支票的所載出票時間來看,拆除房屋在先,補償在后,違反了法定程序。故判決確認街道辦拆除涉案房屋的行為違法。街道辦不服,提起了上訴。 街道辦上訴稱,涉案房屋部分超出了所規定的面積,因此,依據法律法規,超出的部分面積不予補償。被征收房屋第一、二層按重置價格補償,第三、四層按重置價格的50%予以補償,五層以上不予補償。另外,涉案房屋沒有任何的建設手續,所以無法確定徐某某等人是否是房屋所有權利人,只能與仲某某簽訂補償協議。 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中,街道辦在未查明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人,在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情況下,未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直接與仲某某簽訂補償協議,并對涉案房屋進行強制拆除,缺乏法律依據,違反了法定程序。一審法院判決確認街道辦實施拆除房屋行為違法,并無不當。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針對本案,凱諾律師認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本案中,街道辦在未查明房屋所有權人、未按照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的情況下就與仲某某簽訂了補償協議,并在半夜強制拆除了涉案房屋,顯然是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侵害了被征收人合法權益。因此,法院判決確認街道辦強拆行為違法,在一定程度上是維護了其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