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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最常問的關于宅基地方面的8個問題,權威回答來了时间:2020-08-18 阅读 關于宅基地,各個部門都出臺了不少的相關政策及法律法規,而且對廣大老百姓比較關注的,涉及老百姓利益的問題,農業農村部農村合作經濟指導司于今年3月份就根據當前的法律法規,編印了《農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問答》,《問答》共54個。下面凱諾律師就其中幾個問題與大家一起探討一下。 01、什么是農村宅基地? 《問答》第1問,農村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與宅基地相連的農業生產性用地、農戶超出宅基地范圍占用的空閑地等土地。 02、農村宅基地歸誰所有? 《問答》第3問,農村宅基地歸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農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 實踐中,很多老百姓都會認為,宅基地是傳下來的,是自己的祖業,是自己私有的財產,他們有權隨意處罰自己的宅基地,但其實并不是的,且這種想法也是不正確的,宅基地是國家分配給農民無償使用的用于建造房屋的建設用地,其所有權是歸集體的,農民享有的只是使用權。如果私自將宅基地進行買賣交易,出租,那么所簽訂的協議一般情況下是無效的。 03、村民申請宅基地的條件 《問答》第15問,依據土地管理法,結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宅基地管理的有關規定,農村村民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以戶為單位申請宅基地: (1)無宅基地的; (2)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而現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戶標準的; (3)現住房影響鄉(鎮)村建設規劃,需要搬遷重建的; (4)符合政策規定遷入村集體組織落戶為正式成員且在原籍沒有宅基地的; (5)因自然災害損毀或避讓地質災害搬遷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農戶申請宅基地條件有其他規定的,應同時滿足其他條件要求。 04、宅基地是誰來審批,審批流程是什么 《問答》第16問,《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此前是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現在為了方便農民辦事,將審批權限下放給了鎮政府。 宅基地申請審批流程包括農戶申請、村民小組會討論通過并公示、村級組織開展材料審核、鄉鎮部門審查、鄉鎮政府審批、發放宅基地批準書等環節。 宅基地審批相對于來說比較的麻煩,村民只有申請宅基地只有走完全部的流程,才能開始建房,不是只要村委會點頭答應就能行的,在經過鄉鎮政同意后才可以。 05、進城落戶后,農民能否繼續保留宅基地使用權? 《問答》第21問,進城落戶的農民可以依法保留其原來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做好“三農”工作的若干意見》(中發〔2019〕1號)“堅持保障農民土地權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為農民進城落戶條件”規定精神,不能強迫進城落戶農民放棄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 也就是說,村民因合村并居或是其他因素進城落戶后,村民還是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的,相關部門不能剝奪其相關的權利,否則就是違法的。 06、宅基地能否繼承 《問答》第22問,農村宅基地不能繼承,農房可以依法繼承。 農村宅基地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相分離,宅基地所有權屬于農民集體,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屬于農戶。宅基地使用權人以戶為單位,依法享有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權利。在戶內有成員死亡而農戶存續的情況下,不發生宅基地繼承問題。 農戶消亡時,權利主體不再存在,宅基地使用權滅失。同時,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被繼承人的房屋作為其遺產由繼承人繼承。因房地無法分離,繼承人繼承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權后,可以依法使用宅基地,但并不取得用益物權性質的宅基地使用權。 簡單點來理解這一解決說就是,如果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在戶主名下,在戶主死亡后戶內還有其他家庭成員時,就不存在宅基地繼承問題。若宅基地使用權人的后代進城落戶了,不在本村居住生活了,在宅基地使用權人死亡后,該戶主的子女可依據遺或是根據繼承法繼承該宅基地的使用權,繼續使用土地或是房屋。 根據《繼承法》中的第三條規定,房屋可以作為法定遺產處理,可以繼承;繼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權也就隨著房屋而轉移給新的所有人。 07、收回宅基地的情形 《問答》第38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集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1)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集體收回宅地基使用權,并對宅基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 (2)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3)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 (4)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注銷其土地登記,集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5)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后沒有批準重建的,集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6)在確定農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權時,其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可在土地登記卡和權證內注明超過標準面積的數量。以后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確定使用權,其超過部分由集體收回使用權; (7)地方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實踐過程中,常有地方村委會以各種名義收回農民的宅基地,但這種做法是否正當還有待商榷。不過,凱諾律師要說的是, 收回宅基地使用權并非村委會來決定,所以,如果遇到這種行為,村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08、宅基地征收怎么補償 《問答》43,《物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四款規定: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宅基地拆遷給予被征收人補償的原則是不能低于其原有的生活水平,長遠生計要有保障,所以如果拆遷補償達不到這一標準,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及時的咨詢專業拆遷律師,讓律師幫助自己維護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