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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剩30平米未拆,后又在宅基地上加蓋房屋,遇到第二次拆遷....时间:2020-08-19 【原创】 阅读 第一次拆遷,拆遷方實際拆除了一百多個平,剩30個平方留給被拆遷人使用,后被拆遷人與拆遷方簽訂了補償協議并領取了拆遷補償款。 2008年,被拆遷人又在原宅基地上加蓋了房屋,此后,又因“城中村”改造第二次遇上了拆遷,但原宅基地上的房子被拆遷方強制拆除,被拆遷人訴至法院。下面我們一起來具體的看 下這則案例! 呂某在縣內有一處宅基地,2007年因建設需要被依法征收。同年6月,呂某與拆遷方簽訂了《房屋拆遷補償協議》,協議約定呂某正式住宅房屋面積并約定拆遷呂某房屋中正式房屋建筑面積一百三十多平方米,給予呂某XX萬元。同年10月,呂某領取了拆遷補償款,剩余30個平方留給呂某使用。2008年,呂某又在原宅基地上面加蓋了一些房屋,2013年,因城中村改造,宅基地上加蓋的房屋被拆遷方強制拆除。此后,拆遷方決定對呂某補償XX萬元。呂某不服,訴至法院,請求確認拆遷方強拆行為違法并賠償損失。 后經過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約定拆遷方對呂某的賠償申請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拆遷方于2018年對呂某作出補償決定書。但呂某認為該處理決定書與城鄉建設局作出的處理決定書結果相同,于是又訴至法院。 庭審中,一審法院認為,拆遷方作出的補償決定書,針對的是2007年3月拆遷方對呂某宅基地上房屋拆除的行為,而呂某申請的賠償針對的是2013年拆遷方將其房屋拆除的行為。拆遷方作出的補償決定書所涉行政行為與呂某所訴的行政行為明顯不屬于同一行為。 根據查明的事實,拆遷方“城中村”改造過程中,在拆除呂某宅基地上的房子時,有此前未拆除過的房子,又有簽過協議后的建筑物,而拆遷方作出的補償決定對“城中村”改造過程中拆除呂某建筑物時的具體面積、結構、性質、建造時間均未記載和作出確認,也沒有對呂某宅基地上的建筑物補償予以明確。因此,判決確認撤銷征收補償決定書;責令拆遷方在判決生效后依法對呂某就拆遷補償事項重新作出補償決定。 拆遷方不服,提起了上訴 拆遷方辯稱,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決是錯誤的,一審法院在缺乏事實依據的情況下作出判決顯屬不當,請求撤銷判決書。 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二審法院認為,因建設需要,呂某與拆遷方簽訂了補償協議,協議中約定了呂某住宅的面積及拆除面積,并領取了拆遷補償款。2008年,呂某在原有宅基地上面加蓋了房屋,2013年因“城中村”改造,被拆遷方強制拆除。之后呂某提起訴訟,經過調解,拆遷方承諾對呂某的訴訟請求作出處理,但是拆遷方所作出的補償決定行為與呂某所訴的行政行為不同。 而且,本案中,拆遷方在城中村改造過程中,在拆除呂某房屋時,有第一次拆遷未拆除的房屋也有簽了協議后蓋的房屋,可是拆遷方并沒有在補償決定書中對城中村改造過程中所拆呂某建筑物的具體面積、結構、性質、建造時間均未記載和作出確認,也沒有對呂某原宅基地上新建房子補償情況進行說明,因此一審法院判決撤銷補償決定并責令拆遷方重新作出補償決定并無不當。駁回拆遷方的上訴。 針對本案,凱諾律師認為,只要加蓋房屋屬于合法建筑,那么再次遇上拆遷時應當要給予被拆遷人合理、公平的補償,而且只有在被拆遷人不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依法提起訴訟或是復議,又不搬遷的,拆遷方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本案中,在未給予被征收人補償,未作出補償決定的情況下強拆房屋顯然是不合法的。 征地拆遷比較的復雜,若是遇到違法拆遷、補償決定不合理等情況,被拆遷人要及時的咨詢專業拆遷律師,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