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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斷水、斷電等違法行為逼遷,導致老人舊病復發去世,誰知過?时间:2020-08-20 【原创】 阅读 拆遷方在沒有公示補償方案,也沒有與被拆遷人協商補償事宜的情況下,要求被拆遷人搬遷,并采取斷水、斷電等違法行為逼迫被拆遷人搬遷,導致老人感冒,舊病復發去世。 此后拆遷方又強行拆除了該房屋。被拆遷人起訴后,法院判決確認拆遷方強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并賠償被拆遷人房屋損失XX萬元。下面我們就具體的來看一下該案件 佘先生父親在西寧有一套房子,該房屋因火車站樞紐改造,在2011年時被納入到了拆遷的范圍內。2013,拆遷方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決定書中明確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置換,過期補償款將依法提存。 不過,據佘先生表示,在拆遷的過程中,拆遷方并沒有依法公布補償方案,也沒有與自己或是家人就拆遷補償事宜進行協商,只是一味的要求搬遷,而且還不停的采取斷水、斷電等違法行為進行逼遷,最終導致其年邁的父親感冒,引發舊病復發,于2012年去世。 2013年年底,拆遷方強拆了此處房子,且在拆除過程中,損壞了房屋裝修、家具、家電等。佘先生不服,提起了訴訟,主張判決確認拆遷方強拆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并賠償因強制拆遷造成的房屋、裝修、家具及精神損失費。 但一、二審法院均駁回了佘先生的訴訟請求。佘先生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作出行政裁定書,指令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作出行政裁定書,以原一審、二審法院未對佘先生提出的確認拆遷方強制拆除其房屋行為違法及主張拆遷方實施暴力拆遷給其造成巨大財產損失及精神損失的訴求進行審查,遺漏了佘先生的訴訟請求為由上述行政裁定,指令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在一波三折之后,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佘先生放棄確認《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違法并予以撤銷的訴訟請求,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并不違反法律規定,且根據佘先生拍攝的照片證據及法院查明的事實,能夠證明2013年11月16日拆除佘先生房屋的是拆遷方。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對象是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本案中,拆遷方雖然告知了佘先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權利,但并沒有履行催告義務,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 除此之外,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本案中,因拆遷方未與佘先生達成補償協議,對被其作出補償決定,限30日內完成搬遷,但次日便拆除了被征收房屋,違反了上述規定。 法院還認為,因拆遷方野蠻拆遷,并未對佘先生房屋內的家具及物品進行妥善處理,造成現有家具破壞無法使用、物品遺失,在舉證不能的情況下,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對于佘先生提出的因房屋拆遷斷水、斷電致其父親因病死亡,要求拆遷方賠償精神損失費的理由,因其父親死亡與案涉房屋拆遷無因果關系,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確認拆遷方強制拆除房屋的行為違法,并賠償原告房屋損失費、附著物及家具物品損失費。 針對本案,凱諾律師認為,拆遷方在拆遷過程中應當要遵守法律法規,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但是本案中,在補償事宜未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拆遷方對被征收人作出補償決定,雖然在決定中規定了,限期被拆遷人在30天內完成搬遷,但是拆遷方于次日就拆除了被拆遷人的房屋,并且在拆除時也沒有履行相關的法定程序(即催告義務),不僅僅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還違反了“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因此,法院判決遷方強拆行為違法并賠償被拆遷人并無不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