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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律師:將廠內的無證、有證房屋一并拆除后,上訴維權獲賠时间:2020-08-21 【原创】 阅读 有證房屋和無證房屋一并被強制拆除,提起訴訟后,法院判決征收方賠償有證房屋、無證房屋、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費以及上述三項補償款的利息。雙方均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改判一審判決,二審法院以最大限度維護了被征收人的利益。下面凱諾律師與大家一起來看看這則案例! 1995年7月,某信用社與某肉制品廠簽訂房產及土地轉讓協議,該信用社將其所有的有證房產1100平方米以及土地及院內一切設施有償轉讓給某肉制品廠。1995年8月,該肉制品廠取得了建筑面積1100平方米的房照。1998年3月,該肉制品廠成立,負責人為潘先生,2003年7月,該肉制品廠作為土地使用者取得集體土地使用證,用途為工業,使用面積為4603.76平方米。 2008年,征收方作出用地的批復,同意將某村宅基地、工礦用地集體土地征收為國有,并于2008年12月發布征地公告,潘先生的肉制品廠也在征收的范圍內。2011年7月,城鄉建設管理局、街道辦事處、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某區分局)聯合對潘先生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決定對潘先生肉制品廠內的地上附著物及附屬設施限期拆除。 2011年9月,征收方將有證的房屋和無證的房屋一并拆除,另外還拆除了圍墻等附屬設施及果樹260棵。潘先生不服,提起了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定征收方因強拆給自己造成的各項損失。 法院認為,征收方拆除潘先生地上物以及相關設施設備雖然依據的是《限期拆除決定書》,但實際上是為了征收項目。所以,為了尊重、保護潘先生訴權、維護潘先生的合法權益,本案按照征收補償案件進行審理。 法院認為,征收方作為法定的征收補償義務主體,應承擔相應的補償義務。因此,就強拆有證房屋的補償,從潘先生所提供的房照及契稅等證據來看,可以證明案涉的1100平方米為有證房屋。案涉房屋原系鄉政府的辦公大樓,潘先生在購買時也是合法購買,即使沒有房產檔案,也是因為行政機關工作方面出現了失誤,也是因歷史遺留問題所造成。因此,征收方強拆潘先生地上物應當要承擔補償義務。 關于無證房屋的補償,法院認為,從相關的補償明細表中來看,潘先生的無證房屋面積是708.47平方米,因此,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因歷史遺留問題造成的無證房屋,在拆遷時應當要給予相應的補償。一審法院,酌定以1600元每平米補償潘先生。 關于土地的補償,一審法院認為,潘先生主張的土地補償費不屬于征收補償范圍,對于土地的補償費已經包含在了房屋補償費中,所以不予支持。對于其他地上附著物和果樹的補償,法院以潘先生和征收方確定的關于房屋及地上物附屬于補償明細表予以確定。而對于潘先生主張的生產設備損失及物品損失以及企業過渡補償費、停產停業損失費,一審法均以不屬于補償范圍和缺乏事實依據為由駁回。 潘先生、征收方均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了上訴。 拆遷方辯稱,一審法院以5500元每平米補償,欠缺事實依據,雖然該房屋有證,但是沒有檔案,所以應當要按照無證房屋的補償標準準予補償,另外,708.47平方米房屋,沒有房產證,屬于違法建筑,潘先生無權要求支付征收補償款。 二審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基本一致。 二審法院認為,城鄉建設管理局、街道辦事處以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分局基于房屋征收工作的需要,對潘先生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并且在強制拆除過程中,一并將有證房屋一起拆除,給潘先生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因此,征收方應承擔相應的補償義務。 對于潘先生主張的關于有證房屋的補償,一審法院結合實際情況以有證房屋且按照經營性用房的性質確定補償標準并無不當,另外,一審法院綜合考慮到房屋的使用年限、地理位置、使用用途等因素,酌定按照基準價的80%確定補償單位,也符合標準。 對于無證房屋的補償標準,二審法院糾正了一審法院判決作出的補償標準。二審法院認為,案涉房屋的建成時間是1976年,房屋在建成時,《城市規劃條例》并未實施,所以,該無證房屋屬于歷史遺留問題。因歷史遺留問題造成的無證房,在拆遷時,不應用今天的標準去衡量房屋的性質。因此,一審法院以每平米1600元作為補償明顯過低。 另外,關于土地的補償費,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應當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就本案而言,潘先生已經合法購買了該涉案土地和房屋,并且依法取得了房證和土地證,支付了對價。所以,潘先生有權獲得土地補償的權利。 最終,二審法院判決征收方在判決生效后的30天內支付潘先生有證房屋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果樹補償費、無證房屋補償費、補償費所產生的利息以及土地補償費共計XX萬元。 征收方不服,申請了再審,被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駁回。 針對本案,凱諾律師認為,雖然2008年1月1日生效實施的《城鄉規劃法》明確規定,不管是在城市規劃區還是鄉村規劃區內建造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必須要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再進行建設。 但在《城鄉規劃法》之前,曾施行或現在仍在施行中的法律法規包括《城市規劃條例》、1986年通過的《土地管理法》以及1990年施行的《城市規劃法》等這些法律法規實施之前建造的房屋,如果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2008年以后不存在改建等情況,就不能輕易的將房子認定為違法建筑并強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