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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晚上偷拆,拆遷方辯稱,沒有指示過任何人、任何單位拆房时间:2020-08-24 【原创】 二、三層房屋被偷拆,村民起訴,法院確認拆遷方偷拆行為違法。拆遷方不服上訴稱,拆遷公司是否請示了拆遷指揮部沒有任何證人證言佐證,即使拆遷公司有證據證明是請示過拆遷指揮部之后實施的強拆,但是對于請示的是領導還是相關的工作人員,沒有證明,而且雖然行政機關有舉證責任,但也存在例外情形。 本案中,拆遷方上訴的訴訟請求,能否獲得二審法院的支持?二審法院又是否能為維護村民的權益而維持一審判決呢?下面凱諾律師就與大家一起來看一下這則案例! 趙先生在某村一套住宅,面積為179.03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為134.73平方米。2006年,房屋管理局又為王女士發放了房屋所有權證,為2層磚混結構住宅,建筑面積為2449.26平方米。之后,王女士又在該村開辦了蔬菜研究所并取得了相關的證照。 2011年,拆遷方發布城中村改造拆遷安置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趙先生、王女士的房屋在城中村改的范圍內。因其他原因,趙先生無法處理拆遷安置事宜,遂委托王女士全權處理。 但是在改造過程中,王女士的房屋在晚上被人違法偷拆,而且對于此次征收,王女士認為此次征收并非是合法征收,于是向有關部門申請了違法征收查處申請書,2018年,拆遷方向王女士作出《關于“違法征收查處申請書”的回復》,被告知,征收依據的是當地印發的城中村改造管理辦法的通知,是按照城中村改造方案所實施的,所以不存在違法征收行為。 王女士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于是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確認拆遷方偷拆其房屋的行為違法。 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但是,拆遷方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拆除王女士房屋的行為是合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確認拆遷方強制拆除王女士房屋的行為違法。 拆遷方不服,向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訴。拆遷方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于法無據。城中村改造主體,專門成立了拆遷安置指揮部具體實施拆遷安置,但是并沒有對王女士的房屋實施強拆,也未曾指示任何單位或是個人對該房屋實施偷拆。一審法院以公安分局在不履行法定職責一案中的答辯狀為據,認定拆遷方對王女士房屋實施偷拆,明顯錯誤。 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認為,王女士與趙先生在該村只有涉案房屋一處住宅,并且擁有房屋所有權,因此王女士與被訴強制拆除行為存在利害關系。 另外,拆遷指揮部雖作為此次城中村改造拆遷安置責任主體,但是在城中村改造方案中載明拆遷安置指揮部是由拆遷方成立,因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拆遷安置指揮部所實施行為的法律責任應由其設立單位xx區政府承擔。 而且,王女士提供的證據以及公安分局稱涉案房屋拆除行為是拆遷公司請示拆遷指揮部進行的,那么即可推定,王女士房屋被拆是拆遷方所為,除非拆遷方能夠提供證據證明涉案房屋是被其他個人或組織拆除。因此,一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確認臨潼區政府強制拆除行為違法,并無不當。 針對本案,凱諾律師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行強制執行。”本案中,偷拆行為是在晚上發生,那么只從這一點來看,即可認定拆遷方的行為屬違法。 另外,本案中,雖然負責拆遷安置具體工作的是拆遷指揮部,但是我們也從以上案件中看到,該部門卻是由行政機關成立的,所以拆遷方應當要承擔相應的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