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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中想要選擇產權置換的你一定要提前注意這三點問題!时间:2020-08-25 阅读 一般在遇上拆遷時,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方式有兩種,一種是貨幣補償,另一種是產權置換。實踐過程中,許多被征收人為了省事或是解決一家人的居住問題會直接選擇產權置換。可是由于老百姓對于產權置換中的一些細節問題不夠了解,在簽訂補償協議,等待安置房交付的過程中才會發現各種問題的存在,下面凱諾北京拆遷律師就為大家整理出了以下幾點問題。 一、是否能夠提供現房安置 通常情況下,選擇貨幣補償,其本是沒有什么后顧之憂的,貨幣補償是一次性落實。但是產權置換就不一樣了,選擇安置房,實踐中很少有征收方能夠提供現房進行安置,所以被征收人要了解清楚這一點,如果不是現房安置,那么也應當約定過渡期限,要依據過渡期限支付臨時安置費或是要求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周轉房屋。同時被征收人在拆遷補償協議中一定要明確臨時安置費或是周轉用房、搬遷期限等事項。 征地拆遷中事無大小之分,所以在拆遷協議里面一定要明確各種細節,才能成為被征收人需要維權時的關鍵所在。 二、安置房遲遲不能交付怎么辦 在選擇了產權置換的補償方式時,什么時間能夠真正的落實安置房或是過了期限安置房還沒能交付這是被征收人需要了解的。 如果協議中明確了交付安置房的時間,那么可以要求征收方按照協議上約定的時間交房,如果過期并沒有交付安置房,那么征收方就是違約,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而對于安置房交付時間每個地方都有相關的規定: 四川省 根據《四川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第三十四條規定: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過渡期限不超過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并交房之日起二十四個月;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為房屋征收范圍內新建高層建筑的,過渡期限不超過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并交房之日起三十六個月。 浙江省 《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第二十三條規定: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過渡期限為自被征收人搬遷之月起二十四個月;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為房屋征收范圍內新建高層建筑的,過渡期限為自被征收人搬遷之月起三十六個月。過渡期限屆滿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交付用于產權調換房屋。 對于過期遲遲不交付安置房的處理辦法,同樣各地也都有相關規定: 山東省 《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以所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與被征收人的房屋進行產權調換。產權調換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價值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評估確定。雙方結清差價后,該產權調換房屋的所有權歸被征收人所有。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湖南省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采取產權調換并實行過渡安置方式的,在過渡安置期間,對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被征收人,應當按照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被征收人按照產權調換房建設、搬遷日期約定過渡期限。 第二十一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未按期交付產權調換房,延長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每月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 (一)被征收人自行解決周轉用房,過渡期限延期12個月以內的,按照標準的150%支付;過渡期限延期超過12個月的,按照標準的200%支付; (二)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轉用房,除繼續提供周轉用房外,過渡期限延期12個月以內的,按照標準的50%支付;過渡期限延期超過12個月的,按照標準的100%支付。 第二十二條規定: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國家的規定訂立補償協議。在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作出補償決定。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明確規定補償方式、補償金額、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等事項,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告。 三、拆遷安置房是否存在安全問題 拆遷安置房是否有質量問題眾說紛紜,但是從法律層面來講,這種情況就不應該出現。建設安置房單位如果沒有相應的建設資質,那么安置房的壽命也會大打折扣,而且還會出現各種質量問題,比如出現墻體裂開,水電氣無法入戶、結構不合理、沒有消防應急設施等等。 對此,被征收人在簽訂補償協議之前就應當要了解安置房是否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且要了解安置房面積戶型、安置房朝向等相關情況。被征收人一定要清楚的知道,安置房交付使用前,必須是通過了質量監督、安全監督以及經過消防、國土、規劃等相關部門的竣工驗收。 如果被征收人在入住之前發現或是懷疑安置房存在質量問題,那么可以先拒絕入住,并要求征收方給予相應的補償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