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收方迫于巡視組壓力,郵寄了告知書,被訴后仍輸了时间:2020-08-26 阅读 組織200多人“聯合執法”,將正在運行的機器設備砸毀,多次上訪,被告迫于巡視組壓力,向砂石料廠郵寄了一份告知書。砂石料廠提起訴訟后,一審法院判決確認被告聯合執法行為違法。被告不服,上訴后仍輸了。下面凱諾律師就與大家一起來看一下這個案件! 2013年,被告成立綜合整治小組,同年,被告作出綜合治理的公告。砂石料廠表示,2014年3月,被告突然組織了2百多人以及出動三臺挖掘機“聯合執法”,將砂石料廠內正在運行的機器設備砸毀,之后多次詢問被告原因,但沒有任何的解釋,在無奈之下就“聯合執法”的行為多次去上訪,被告迫于巡視組壓力,向砂廠料廠郵寄了一份告知書,之后砂石料廠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確認“聯合執法”行為違法。 被告庭審中辯稱,砂石料廠的起訴已經超過了起訴期限,而且本案在起訴前已作為信訪事項處理終結,另外,2014年3月晚聯合執法,被告只是進行了督促檢查,被告沒有執法的權限沒有實施具體的聯合執法行為,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訴。 一審法院認為,被強拆之后,砂石料廠以被告為被申請人,提出了行政復議,后因相關部門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書,又提出行政訴訟及上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因此,對于被告提出的砂石料廠提起行政訴訟的時間超過期限,法院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還認為,被告在2014年3月組織多部門對砂石料廠進行聯合執法,未提供其行政行為合法的證據。因此,確認被告強拆砂石料廠的行政行為違法。被告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被告實施強拆時,并沒有依法告知當事人訴權或是起訴期限,而且砂石料廠又在2016年7月至2016年4月提起了行政復議或是行政訴訟,因此砂石料廠的起訴并未超過起訴期限。 其次,聯合執法前,各職能部門是在領導小組的安排組織下實施的執法行為,但因領導小組是被告成立的臨時性機構,因此,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一審法院判決確認被告強拆砂石料廠的行為違法正確,應予維持。 被告不服,申請了再審。 被告再審稱,信訪部門已經對砂石料廠反映的聯合執法問題作出了信訪答復意見,但現在又出提出訴訟,實質上是不服信訪答復見,這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另外,被告還稱,被告未實際參與聯合執法行為,因此,客觀上是無法提供該行為是否是合法的證據,并且其也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 針對本案,最高院認為,砂石料廠雖然首先選擇的是信訪救濟途徑,但是砂石料廠所并非是對信訪答復意見提起訴訟,而是對強拆行為提起的訴訟,根據行政訴訟法中的規定,強拆行為是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因此,不能因砂石料廠信訪過就剝奪其訴權。另外,根據原審查明的事實,被告成立的領導小組電話通知了各職能部門進行聯合執法,對執法時間、方式、目的等進行了具體的安排部署。雖然各職能部門直接實施了強拆行為,但是這些部門無論是在具體執法方式上還是是否執法問題上均沒有自行判斷的權利和選擇的權利。 因此,原審認定領導小組應承擔強拆的法律責任,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一款“行政機關組建并賦予行政管理職能但不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能力的機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組建該機構的行政機關為被告”之規定,認定領導小組的組建單位縣政府為本案適格被告,并無不當。駁回被告上訴。 針對本案,凱諾律師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本案中,被告在強拆之前并沒有告知砂石料廠訴訟的權利以及期限,而砂石料廠在被強拆后又于2015年7月至2016年4月,提起過行政復議及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的訴訟,因此,原審法院判決切實的維護了原告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