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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遷律師:你的拆遷補償為什么會低,主要是因這些原因时间:2020-08-31 【原创】 阅读 房屋征收過程中,幾乎每個被征收人在看到補償安置方案上面的補償標準時,都會覺得特別的低,根本達不到前期自己心中估算的標準。不光如此,律師辦案的過程中也發現,有的地方制定的補償標準甚至是無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原有生活水平,這種只管征,不管補,拆遷無保障的現象常常存在,這也難怪,現在好多農村村民和城市居民都不愿意搬遷。 近日,就有河南的一位當事人咨詢凱諾律師說,自己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要拆遷了,但是算了一下給的補償根本無法再建造一處現在要被拆的房屋,遠遠降低了自己現有的生活水平,即使是給了安置房,今后可能也會因居住距離的因素無法再耕種。 我們都知道,房屋拆遷需要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但是給的補償卻如上述村民所反映的情況一樣,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根據凱諾律師多年的辦案經驗來看,大概有以下兩種 第一種,拆遷補償標準經久不變 上世紀90年代開始,拆遷在中國大范圍的開始,各個地方都連接出臺了房屋拆遷補償標準,那個時候的補償標準一般來說應該是符合當時的物價水準的,所以,這也讓不少的被拆遷人嘗到了甜頭。但是,日后拆遷所遇到的問題在于,這個標準開始執行后,卻很少有地方再調整。 隨著物價不斷的上漲,尤其是房價的漲跌,切切實實的影響著被拆遷人的生活水平。因此,后面拆遷的人再不調整補償標準的情況下,若再按照此前規定的補償標準進行,那么顯然是無法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的,比如幾年前的房價普遍在7、8千,可拆遷方卻還按照十多年前的標準給2、3千,顯然是不行的。 當然了,若地方嚴格按照有規定執行或是一年一調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話,無論物價是漲是跌,那么拆遷戶間的利益差相對就會較少,對整體拆遷造成的負面影響也就自然而然的減少,且老百姓也會積極配合拆遷的。 但實際上,各地方的拆遷補償標準經久不變,但又為了順利完成拆遷工作,只好在拆遷獎勵上動腦筋,并且還規定不在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的人沒有拆遷獎勵,很多老百姓不懂得拆遷方的套路,為了拿到獎勵便草草的簽了字。 對此,凱諾律師要提醒大家,現在拆遷,無論是農村拆遷城市,只要達不到《土地管理法》中規定的“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或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規定的“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不能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的周邊市場價”的原則,被征收人可拒絕簽訂補償協議,也不要為了拿拆遷獎勵就草草的簽了協議。 要知道,拆遷方所稱的拆遷獎勵很有可能是從你的房屋拆遷補償中摳出來的,所以一定要謹慎。 第二種,拆遷方縮小房屋面積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從這條規定可以看出,在房屋拆遷之前,無論你的房子是超出了面積,還是是違法建筑或是無證房屋,經過上述程序之后,你的房屋究竟該怎么補償,就一目了然。 但是從實踐案例中我們看到,拆遷方為了降低拆遷補償,達到低成本征收的目的,經常會將被征收房屋認定成“違法建筑”,“危房”或是以無證為由,給予房屋補償的面積被無故縮小。 所以,遇到拆遷方在測量時將我們合法房屋的面積無故縮小,在收到評估報告時,那么可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中的規定來處理。此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第二十二條規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XX申請鑒定。被征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即提起行政訴訟或是申請行政復議。 凱諾律師最后提醒大家,如果在房屋征收過程中,房屋被認定成了違法建筑且不予補償或是少補償,一定不要覺得拆遷方說的就是真的,補償少是應該的,可以先讓他們拿出證據來證明,否則不要輕易的在上面簽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