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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多處違法,拆遷方辯稱“房屋評估充分反映了市場價、保障了被征收人利益”时间:2020-09-01 【原创】 阅读 拆遷補償不合理未在簽約期限達成補償協議,起訴后,被法院駁回,上訴后,拆遷方在庭審中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對于作出的房屋評估,保障了廣大職工利益,充分反映了市場價值,對于補償決定也最大限度了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利益,且作出補償決定的程序合法。下面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凱諾律師代理的這一則案件。 2014年,拆遷方上報了高鐵項目3個安置補償實施細則予以審定的請示,請示的附件3即為安置補償實施細則。同年,市有關部門作出了上述安置補償實施細則的批復,同意該安置補償實施細則。2015年,拆遷方作出征收公告。張先生所使用的建筑面積為48.99平方米的房屋,因修建鐵路被納入到房屋征收范圍內。 之后,拆遷方將評估分戶表送達至張先生,但是因拆遷補償不合理,張先生與房屋征收部門便沒有在簽約期限內達成補償協議,2016年,拆遷方對張先生作出補償決定,并張貼在張先生家門口,張先生不服提起了訴訟,請求撤銷拆遷方作出的補償決定。 一審法院認為,拆遷方在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評估時,是參考了當地實際生活水平以及被安置區域房屋市場價等因素,所以,將房屋拆遷補償標分辨率由預評估價格上調至4200每平方米,并無不當。 一審法院還認為,法律上規定了被征收人可以選擇產權置換,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因拆遷方沒有與張先生在簽約期限內達成補償協議,所以參照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確定了房屋安置和貨幣補償兩種方式供張先生選擇,保障了張先生的選擇權,且拆遷方送達評估分戶表的程序符合法定程序。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張先生的訴訟請求。張先生不服,提起了上訴。 張先生認為,一審法院遺漏審理評估機構選擇等事實,認定拆遷方依據評估機構的《房屋征收價值分戶表》確定其被征收房屋價值,“事實清楚”的事實錯誤。拆遷方從未向其作出過最終的分戶評估表,只是作出了房屋征收價值分戶表(初始),而且沒有依法送達,剝奪了其選擇權和對評估結果的異議權,同時拆遷方還剝奪了其提出復核和鑒定的權利,最主要的是,拆遷方并沒有區分每家每戶的不同情況,并未將評估價格向市有關部門請示批準,對被征收房屋的補償價格統一以上述標準進行無法律依據,不能認為其的合法權益得到了保障。 拆遷方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拆遷方作出的征收補償決定具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程序合法。在評估機構選擇上,拆遷方保障了廣大職工利益,充分反映了市場價值、安置房屋與貨幣補償的平衡性,最大限度的保護了被征收人利益。 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 二審法院認為,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及《甘肅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若干規定》中明確規定了關于評估機構的選擇程序,但是拆遷方僅提供了房地產咨詢估價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屋征收價值評估分戶表》,未提供由其他方式選定評估機構的相關證據。拆遷方不能僅依據上述《房屋征收價值評估分戶表》作為涉案房屋評估的結論,評估程序存在違法之處。 二審法院還認為,被征收房屋的補償標準是按照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結論確定的,但是,本案中,評估公司作出的《房屋征收價值評估分戶表》因缺乏合法性,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所以,拆遷方所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也就不能證明拆遷方在補償決定中確定的補償標準不低于該市場價格。 因此,根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判決撤銷一審法院作出的行政判決;撤銷拆遷方作出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責任拆遷方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凱諾律師認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評估辦法》中明確規定,評估機構應由被征收人協商,被征收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協商不成的,可以采取抽簽、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而且,最終的分戶評估報告也應當要及時的向被征收人送達。 可是本案中,拆遷方不僅沒有依法選定評估機構,向張先生送達的分戶評估報告也只是初始的,所以二審法院撤銷一審行政判決,撤銷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充分的維護了被征收人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