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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遷律師:承租的商鋪被違法拆遷,作為承租人是否有權提起行政訴訟?时间:2020-09-03 阅读 承租的商鋪因建地鐵被強制拆除,起訴后,法院判決確認征收方強拆行為違法。征收方不服上訴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商鋪經營者只是承租人,并非房屋所有權人,作為承租戶,不具有原告主體資格...。在房屋拆遷中,承租人的權益能否得到保障呢?下面與凱諾律師一起來詳細的看看這個案件! 2013年,蘆先生與某公司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承租了臨街的商鋪,共70平米。2016年,征收方因修建地鐵,作出了土地征用及房屋拆遷的通告,蘆先生所承租的商鋪也在拆遷的范圍內。但在2019年,征收方強制拆除了該商鋪,蘆先生向有關部門申請了行政復議,但復議機關維持了征收方強制拆除該商鋪的行為。蘆先生認為,征收方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確認征收方強拆商鋪的行為違法。 一審法院認為,拆除行為不僅涉及到房屋本身,而且還涉及到屋內的設施設備及物品,征收方雖然取得了房屋所有權人的同意,但是商鋪內還有蘆先生經營的商品,征收方在明知商鋪內的物品是歸蘆先生所有,且在尚未搬離的情況下,仍實施了強拆,這種行為嚴重損害了蘆先生的合法權益。 征收方辯稱,商鋪內的物品已經實施搬離,且搬離物品也已經公證,并未給蘆先生造成相關的財產損失。 法院認為,雖然征收方說商鋪內的物品已經搬離,但是,就物品搬離的清單蘆先生并沒有認可,無法確認已搬離物品的全部財產,且征收方也沒有提交相關的證據來證明。另外,在強拆之前,征收方并未制作強制執行決定,未事先對蘆先生作出書面催告,也未聽取蘆先生的陳述和申辯,更未告知蘆先生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及救濟途徑和期限,違反了《行政強制法》中的相關規定。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確認征收方強拆蘆先生所承租的商鋪的行為違法。 判決后,征收方不服,提起了上訴訟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蘆先生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認為,蘆先生只是承租人,并非房屋所有權人。再者,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被征收人才是法定的被征收人,蘆先生作為承租人,與征收行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此,征收方對涉案房屋進行征收前的催告工作、強制執行決定、告知及聽取陳述申辯等相關事宜的處理針對的都是房屋被征收人,所以請求撤銷原審判決。 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一致。 二審法院認為,蘆先生作為強制拆除房屋所涉屋內財產所有權人,如果強制拆除行為違反法定程序造成其個人財物損毀,則其與被訴強制拆除行為具有了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可以就強制拆除行為引發屋內財產損失提起訴訟。征收方在沒有履行法定程序且物品還未搬離的情況下就強拆了蘆先生所承租的商鋪,顯然所拆行為是不合法的,所以,一審法院確認征收方強制拆除導致蘆先生財物損失的行為違法,并無不當。 針對本案,凱諾律師認為,《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本案中,征收方不僅沒有依照法律所規定的進行拆除,而且還直接剝奪了蘆先生陳述和申辯權,所以,法院判決進一步的維護了蘆先生的權益。 實踐中,違法強拆的情形非常的多,無論是承租人還是被征收人在遇到時,一定要及時的對現場拍照、錄像等,收集有效證據,及時的咨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