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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遷律師:征收未履行實質性程序,起訴后,征收方敗訴了!时间:2020-09-03 阅读 認為征收方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違法,起訴后,被一審法院駁回,上訴后,征收方辯稱,涉案房屋屬于公共利益需要,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具有充足的法律依據且程序合法正當。下面凱諾律師與大家一起來看看這個案件: 2018年8月,征收方先后發出某棚戶區改造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和公告、某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調查登記的通知以及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公告載明了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事項。 胡女士的房屋也在征收的范圍內,但是胡女士認為,征收方的征收行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發布的房屋征收決定不合法,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撤銷征收方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 一審法院認為,征收方所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相關規定,對此,胡女士認為征收方作出的《征收決定》認定事實錯誤、違反房屋征收的法定程序的訴訟主張不能成立。 綜上,胡女士求撤銷征收方作出的《征收決定》的訴訟請求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駁回胡女士的訴訟請求。胡女士不服,提起了上訴。 胡女士上訴稱,一審法院將該棚戶區改造項目認定為舊城區改建,系混淆事實,認定案件事實錯誤。涉案項目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并沒有依法聽取居民的意見,征收方只是履行了公布征求意見的形式上的程序,對于公眾意見的收集、采納和修改等實質性程序并沒有開展,該補償方案涉嫌違法,而且征收方以棚戶區改造的名義征收涉案房屋及收回土地明顯不屬于公共利益需要。 胡女士還認為,征收方并未提交涉案征收項目已符合“四規劃一計劃”的相關證據,且也沒有在法律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社會風險評估報告,征收方提交的社會風險評估報告只標有2018年9月,這不能證明所作出的評估報告是在征收決定之前。因此,請求撤銷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發回重審或是查明事實后依法改判。 征收方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涉案房屋屬于公共利益需要,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且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具有充足的法律依據。 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系舊城區改建項目,但對于是否已經納入到了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即“一計劃”,征收方并沒有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而且,征收方也沒有證據來證實其在公布征收補償方案之后履行了征求公眾意見并修改補償方案等實質性程序,因此,征收程序上存在很大的違法。 另外,二審法院還認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但是本案中,征收方雖稱該款已經足額到位,但是其并沒有相關的證據來證實。 據此,征收方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存在上述違法之處,依法應當撤銷,但是鑒于已經有大部分人簽訂補償協議,如果撤銷的話會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所以,應予確認違法。最終,二審法院撤銷了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確認征收方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的行政行為違法。 針對本案,凱諾律師認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然而本案中,征收方卻沒有依法履行這些實質性程序,只是簡單的履行了公告義務,顯然是符合法律所規定的。 在房屋征收過程中,征收方作出評估報告晚于房屋征收決定、只履行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公告義務的情況時常發生,被征收人在遇到時,千萬不要覺得無所謂,否則自己的合法權益就會被侵害。因此,一定要及時的咨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