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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遷案件,老百姓“告官不見官,出庭不出聲”有解了时间:2020-09-07 阅读 在征地拆遷過程中,常常會因拆遷補償不合理、拆遷程序不合法、違法強拆、以拆違促拆遷等因素,讓征收方與被征收人之間產生矛盾、糾紛。而被征收人則在與征收方就補償或是其他征遷相關事宜協商不成的情況下,通常就會委托律師,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希望能與具體負責征地拆遷的“領導”面對面的進行溝通,然后解決問題。 然而事實是,在訴訟過程中,老百姓“告官不見官”已然成為了行政訴訟中的常態,有的雖然是出庭了,但是在庭審過程中卻一句話也不說,全程由代理律師發聲。為了解決這些現象,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就發布了《關于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中明確了負責人出庭應訴程序。 近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及江西省司法廳又聯合發布了《關于加強和改進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的意見》,意見中,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規則進行了細化,同時也明確規定了行政機關負責人必須要出庭的情形,其中包括房屋征收、補償案件。下面我們就一起來看看該《意見》中的主要內容: 行政機關負責人必須要出庭的8種情形 在《關于加強和改進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的意見》中明確規定有以下8種情形的案件,行政機關必須要委派負責人出庭應訴: (1)涉及食品藥品安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 (2)涉及面較廣、社會高度關注的農村集體土地或城市房屋征收、補償案件; (3)原告十人以上的群體性訴訟案件; (4)人民政府就自然權屬爭議作出處理決定的行政裁決案件; (5)造成公民死亡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行政賠償案件; (6)因撤銷、吊銷行政許可導致企業停產停業或公民喪失生活主要經濟來源而引發的行政爭議案件; (7)涉外案件; (8)社會高度關注或者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其他案件。 從以上的規定中我們看到,房屋征收、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案件也在行政機關須應訴的當中,那么,這意味著,如果在征地拆遷過程中,老百姓遇到了強拆,或是遇到了征收程序不合法,比如未發布拆遷公告,未制定補償方案,未獲得征地批文,在強拆之前征收方未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未依法進行催告、告知當事人陳述權、申辯權等情況的,老百姓將征收方告上法庭時,行政機關必須要委派負責人出庭應訴。同時,還意味著,老百姓在法庭上見到領導,與其當面溝通的概率越來越大。 另外,《意見》中還明確,對于重大敏感、涉及面廣、社會影響大的行政案件,當年度被訴較多的行政機關,人民法院書面建議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案件,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 出庭不出聲有解了 《意見》中,除了作出了上述規定之外,同時《意見》還明確規定了,行政機關負責人在出庭時,要做到“既出庭、又出聲”。在庭審中,行政機關負責人要積極參與法庭質證、辯論、陳述等庭審活動,并應當就實質性解決行政爭議發表意見。 對于人民法院組織調解、建議和解的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積極予以配合,力求實現案結事了。 《意見》還規定,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督促本機關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和調解書。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機關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補償損失的判決,要積極履行義務。 也就是說,法院判決征收方在判決生效之日起規定的時間內賠償或是補償被征收人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必須要督促本機關依法履行。 最后,《意見》還對出庭應訴工作的考核機制做了細化規定!兑庖姟分幸幎,出庭應訴達不到比例的,取消當年度法治政府建設評優資格。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未達到規定比例的,人民法院書面建議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出庭應訴而主要負責人未出庭的,僅委托律師出庭應訴的,適當扣分。 對此,凱諾律師認為,《意見》的出臺,對于弱勢群體的被征收人來講,這無疑是一件好事,若行政機關負責人能夠積極的出庭應對,積極的在庭審中發聲,那么,征地拆遷中所產生的矛盾糾紛自然而然的就會得到有效的解決,老百姓的權益自然也就會得到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