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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房屋在汛期被違法拆除,鎮長卻說是違建,因防汛要提前拆除时间:2020-09-08 阅读 據相關媒體報道,2020年7月28日,安徽銅陵郊區徐先生100平的房屋以及600多平米的養殖場(豬圈)及附屬建筑被當地政府以影響防汛為由強制拆除,剩余的70平方米也被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拆除。 事后,該鎮鎮長表示,徐先生的房屋屬于堤壩違法建筑,2019年已經被納入到拆遷的范圍內。 那么,徐先生的房子是不是違法建筑呢? 據了解,徐先生的房屋建于1984年,其間翻新過幾次,在1995年又在房屋旁邊建了養豬場,房屋、豬圈及附屬建筑面積791平方。7月9日,該鎮鎮政府就房屋拆遷一事到訪徐先生家。7月15日,鎮政府送來第一份估價表,7月20日送來第二份估價表,7月23日下達“省領導督導檢查發現問題督辦單”和“關于拆除橫埠河南岸堤壩上及堤壩腳邊建筑物的通知”。 通知中命令徐先生于2020年7月25日前自行拆除橫埠河南岸堤壩上及堤腳邊建筑物。7月25日,徐先生父親收到由所在村送達的《橫埠河南岸圩堤建筑物拆除協議》。7月28日,該鎮正式拆除徐先生一戶房屋。考慮到養殖戶的特殊生產情況,剩余建筑物限期在8月25日前完全拆除。目前,徐先生一戶只剩70平方的豬圈未拆除。 從這兒可以看出,徐先生的房屋至今已經有20多年的時間了。在這期間,土地管理已經多次完善,而且制度也已經逐漸完善,尤其是土地確權的工作,根據今年發布的最新文件來看,今年年底全國將完成所有的確權工作。 但是這二十多年以來,徐先生的房屋從未被認定成違法建筑,而且,根據相關人員所介紹的,在2016年的時候,徐先生的房屋已經遭受過災害,可在汛期結束后,相關部門并沒有對徐先生的房屋進行認定或是處理,而是在2019納入到拆遷范圍之后,于2020年被認定是違法建筑并強拆,那么,其強拆的目的則是很明確的。 話又說回來,違法建筑也不能光憑征收方口頭說或是只憑一份督辦單就能認定的,而是需要全方面的調查、詢問之后才能做最后的認定。 根據《行政處罰法》中的第37條規定,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如果相關部門沒有登門入戶調查或是沒有出示相關證件就作出相關的決定,這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在調查認定之后,相關部門才能根據不同的調查結果作出不同的處理方式。但此次事件中,從報道中的來看,相關部門并沒有依法進行認定,那么這顯然也是不合法的。再者,對于2008年之前所建的房屋,因歷史遺留的問題,不宜認定成違法建筑,因為我國《城鄉規劃法》是在2008年才開始實施的。 其次,在汛期,鎮政府是否有權強拆徐先生房屋呢?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二條中的規定,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場所的遺灑物、障礙物或者污染物,當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機關可以決定立即實施代履行;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事后立即通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處理。 很顯然,鎮政府所依據的是上述法律規定,但是根據《防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對河道、湖泊范圍內阻礙行洪的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防汛指揮機構責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揮機構組織強行清除,所需費用由設障者承擔。 在緊急防汛期,國家防汛指揮機構或者其授權的流域、省、自治區、直轄市防汛指揮機構有權對壅水、阻水嚴重的橋梁、引道、碼頭和其他跨河工程設施作出緊急處置。 據此,我們可以得知,在汛期,只有防汛指揮部才有權責令當事人限期拆除或是強制清除,而此次事件中的鎮政府,顯然不是防汛指揮部,那么就沒有權力直接強拆徐先生房屋,也沒有權力責令徐先生限期拆除。 最后,違法建筑能否直接強拆? 退一萬步講,即使徐先生的房屋是違法建筑,那么相關部門也不能隨便的就拆。根據《行政強制法》中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先以書面形式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并且告知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經催告后,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做出強制執行決定。對于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才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實踐過程中,如果相關部門不經催告程序、不給當事人留出復議和訴訟的時間,就直接強拆房屋,給被征收人造成極大損失的話,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時的咨詢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