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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后,因評估程序不合法,房屋征收補償決定被法院撤銷时间:2020-09-09 阅读 對補償決定不服,起訴后,法院撤銷了征收方作出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征收方上訴稱,其作出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而且,其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完全是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所規定的程序來進行的,未損害原告的合法利益。下面凱諾律師就與大家一起來看看這則案例: 2017年,征收方作出棚戶區改造房屋征收決定的公告,并于同日在征收區域內公告張貼,一同公告的還有房屋征收辦公室制定的棚戶區改造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此次棚改范圍中也包括劉先生的房屋。 同年,房屋征收辦公室發布了評估咨詢機構選擇征求意見結果公告,并發布了棚戶區改造房屋價值評估的通知,之后評估公司對劉先生的房屋進行了評估,同時向劉先生送達了分戶評估報告。 但是因評估不合理,拆遷補償偏低,劉先生并沒有與征收方就補償事宜達成一致。后因征收方急于完成征收工作,對劉先生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劉先生不服該補償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撤銷該補償決定。最終,一審法院判決撤銷征收方作出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一審法院認為,征收方于2017年7月31日確定了評估機構,但是卻在同年9月才發出棚戶區改造房屋價值評估的通知,而且,征收方沒有向劉先生告知申請復核評估和申請專家委員會鑒定的權利,對于劉先生提出的異議沒有進行處理,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判決撤銷征收方于2018年6月8日對劉先生作出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征收方上訴稱,其作出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是完全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所規定的進行的,其作出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程序合法,而且,在給劉先生送達評估報告時,還特別告知了劉先生申請鑒定的權利,因此,請求撤銷一審判決。 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 二審法院認為,雖然征收方辯稱,其是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的案涉房屋征收,但是其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卻未按照上述《條例》規定,由于補償決定中有關房屋評估部分是重要的依據,但因征收方在評估時存在程序上的違法,所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針對本案,凱諾律師認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劉先生對房屋價值有異議時,征收方并沒有告知其復核及鑒定的權利,那么顯然評估程序上存在違法。 由于房屋征收細節較多,很容易使征收方鉆空子,所以,在房屋征收過程中,如果遇到評估不合理或是顛倒的征收程序,一定要及時的咨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