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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關停商鋪、建設圍墻并強行進行改造,當事人要怎么辦?时间:2020-09-10 阅读 未經商鋪所有權人同意,指揮部就強制關停商場,強制建設圍墻并將商鋪強行改造、占用,商鋪所有權人起訴后,一審法院以被訴行為是市場主體實施的民事行為,并非行政訴訟的審查范疇為由駁回了起訴。商鋪所有權人不服,提出了上訴。下面就一起看看凱諾律師代理的這一起案件: 徐女士稱,2015年,某業態轉移升級工作指揮部發布某商場收儲基本條件,對其商鋪進行所謂的“收儲”,具體實施收儲的是某資產運營有限期限,但是在收儲過程中,未經其同意就強制關停了商場、強制建設了圍墻,禁止其進入自有商鋪,并且將商鋪強行改造及占用。 徐女士稱,區政府“收儲”的行為已經嚴重侵害了自己商鋪所有權,所以請求確認區政府進行“收儲”的行為無效,判令區政府采取補救措施,允許其進行商鋪,正常營業,恢復商鋪原狀。 一審法院認為,“收儲”是指《土地儲備管理法》中所規定的縣、市地方政府為實現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目標,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本案中,區政府下發的文件中雖使用了“收儲”的文字,但是其并沒有實施法律意義上的收儲行為。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所涉商業街業態升級轉移工作是為貫徹省市疏老城,建新城的方針,是城市治理的公共需要,區政府作為縣級人民政府,成立指揮部進行統籌,切實推進業態轉移升級工作。該指揮部雖下設“收儲工作組”,但其所負責的是商場摸底,協商簽約等行政指導工作,該行政指導行為不具強制性。 而且,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本案被訴行為系市場主體實施的民事行為,并非行政訴訟的審查范疇,所以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駁回徐女士的起訴。徐女士不服,提出了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徐女士一審提交的證據,已經能夠初步證明其一審所訴的“收儲”行為,其實是區政府主導實施的在其未與某公司簽訂協議的情況下占用改造其商鋪的行為。該行為使得徐女士的商鋪所有權受到了限制,侵害了其相關的權利義務。 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解釋》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撤銷貴陽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指令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針對本案,凱諾律師認為,土地收儲不同于土地征收,土地收購儲備制度是地方政府和國土部門順應“經營城市,經營土地”的需要所進行的我國土地制度創新的一個重要成果。通過實施土地收儲及招拍,在增加地方財政收入,改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土地市場的公平性和透明性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但是,無論是土地收儲,還是土地征收都應該要先保障業主的合法權益。對此,提醒廣大老百姓,在遇到自己解決不了的問題時,一定要及時的收集證據,并及時的咨詢專業律師,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起訴訟維護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