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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諾律師:依據這樣的評估報告作出補償決定,被征收人怎能接受?时间:2020-09-14 阅读 房子被征收,征收方出具的《房地產估價報告》中載明:此次房屋征收評估價格不包含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室外附屬物、構筑物,也不包含搬遷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獎勵費和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費。本估價報告使用期限自估價報告出具之日起至該征收項目征收補償結束時止,最長不超過報告完成之日起一年。 法院認為,未與被征收人就上述補償事項進行協商,未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征收補償決定,侵害了被征收人協商的權利以及申請復核和鑒定的權利。下面凱諾律師就與大家一起來看看這個案件: 張先生在湖南有一套房屋,2016年12月26日,征收方發布了棚戶區改造項目一期《房屋征收決定》的公告。張先生的房屋也在棚改的范圍內。2016年11月16日,征收方發布了《關于選定某片區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征收評估機構》的公告,通知合法產權人于2016年11月23日參與協商選定該項目房屋征收評估機構。 2017年9月20日,房屋評估機構出具《房地產估價報告》,在該評估報告中載明,“此次房屋征收評估價格不包含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室外附屬物、構筑物,也不包含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獎勵和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補償費。本估價報告使用期限自估價報告出具之日起至該征收項目征收補償結束時止,但最長不超過報告完成之日起一年”。 但是在房屋征收決定發布后,因征收方未與張先生就房屋征收補償事宜未達成一致,隨后就對張先生作出了《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張先生認為,該《補償決定書》存在違法。遂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撤銷征收方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書》。 張先生認為,征收方確認的貨幣補償價格遠遠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若按照此價格給予補償,那么其原有的生活水平則無法得到保障,再者,征收方選定的評估機構違反了法定程序,評估報告沒有涉及到房屋的裝修價值,征收方也沒有證據能夠證明就裝修進行了協商,而且征收方也沒有依照法律所規定的程序送達評估報告,這剝奪了其申請復核評估和鑒定的權利,況且征收方依據評估報告所作出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也已經過了使用期限。 征收方辯稱,其是按照法律所規定的程序依法將評估報告送達給張先生的,其并沒有剝奪被征收人申請復核和鑒定的權利,也沒有剝奪被征收人就補償費用進行協商的權利。 法院認為,征收方在沒有就室內裝飾裝修、被征收房屋的構筑物、附屬設施以及搬遷費等補償費用進行協商,也沒有委托相應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的情況下,就直接對張先生作出了《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剝奪了張先生了就補償費用進行協商的權利。 而且,其依據上述估價報告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但是該估價報告中載明的有效期限是一年,所以在征收方沒有作出合理的解釋說明及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該評估報告對被征收人有利的情況下,該評估報告不宜作為作出補償決定的依據。最后,法院判決撤銷了征收方作出的補償決定并責令其重新作出。 針對本案,凱諾律師表示,房屋評估的目的就是為了給被征收人最終的補償提供一份法律依據,房屋評估也切切實實的影響著被征收人的權益,征收方應當要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依法對被征收人房屋價值、房屋裝修等進行評估或是協商,否則就是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在房屋征收過程中,被征收人是有權參與評估機構的選擇,有權申請復核或是申請鑒定的權利的,所以,若遇到本案中類似的情況,被征收人可拒絕簽訂補償協議或是交出房屋,并及時的咨詢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