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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花瓷等物因違法拆遷被毀后起訴,街道辦卻稱因不配合征收才拆除房屋时间:2020-09-15 阅读 因補償事宜未達成一致,房屋被強拆,起訴后,一審法院判決街道辦組織拆除房屋的行為違法,賠償因強拆造成合法財產毀損的損失費,并于兩月內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上訴后,街道辦辯稱,因不配合房屋征收,才會把房子給拆除,愿意按照一審法院指引的去履行法律義務。下面,凱諾律師就與大家一起來看一下這個案件: 2016年,為加強棚戶區的改造,征收方發布了《征收決定的公告》和《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方案發布后,街道辦發出了《致xx棚戶區改造居民的一封信》,并在摸底調查之后將《房屋征收明細表》及《建筑物及裝修裝飾和設備設施調查登記表》進行了公示。此次棚改,童先生的房屋也在其中。 2016年3月21日,童先生拒絕了在建(構)筑物及裝修裝修和設備設施調查登記表》上簽字。4月10日,評估公司對童先生作出《征收估價分戶報告》,載明房屋面積及評估價值,2017年,又對童先生作出了《房屋征收補償審批表》,載明對童先生進行貨幣安置,及各項補償共計XX萬元。 但是因拆遷補償太低,童先生并沒有與街道辦就補償事宜達成一致。2018年,街道辦組織人員將童先生的房屋強制拆除,拆除時,童先生房屋內的財產并未依法清點并被保管。隨后,童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 童先生認為,自己房屋內有家具、家用電器、衣物等生活用品,還有其母親的遺像以及清康熙年間的青花瓷,雕花青銅茶具、陪嫁物品等遺物,征收方在未經自己同意,未對自己屋內的物品保存清點、未與自己簽訂補償協議的情況下就強拆了其房屋,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要求判定街道辦拆除其房屋的行為違法,判令征收方依據物權法第36條規定恢復房屋原狀,判令征收方每月給予自己在外租房費用。 庭審后,一審法院責令征收方對童先生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并判令街道辦組織強制拆除童先生房屋的行為違法,判令征收方賠償因強拆造成童先生合法財產損失費共計X萬元。童先生不服上訴稱,征收方自2018年拆除了其房屋之后,并沒有向其提供任何調換房屋或周轉用房,而且,其請求恢復房屋原狀有法可依,一審法院認為恢復原狀不可能錯誤。 征收方辯稱,其從未授權房產局和街道辦拆除童先生房屋,所以,因強制拆除所產生的行政賠償不能由其全部承擔。 房產局辯稱,童先生的房屋在征收范圍內,該地塊上已經新建了公用停車場,恢復原狀已經不可能,而且,童先生也沒有提交相應的證據來證明因強拆造成合法財產損失的事實。 街道辦辯稱,童先生的房屋之所以會被強拆,主要是因為其多次上門與童先生進行協商,但是童先生均不配合征收,所以才導致童先生的房屋被拆除。對于一審法院的判決,其愿意按一審法院的指引履行法律義務。 法院認為,對于童先生房屋的損失,一審法院只審查了室內物品的損失,對房屋本身的損失未進行審查,故案件事實認定不清,依法應予糾正。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四項之規定,裁定撤銷一審行政判決,并由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針對本案,凱諾律師表示,房屋拆遷涉及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不能因協商未果就對被征收房屋實施強拆,這種做法既不利于征收順利的進行,也侵害了被收人相應的合法權益,而且,征收方還要因此承擔賠償責任。 凱諾律師還表示,在房屋征收過程中,如果被征收人遇到這樣的情況,一定要及時的報警、收集證據,對現場進行拍照、錄像,及時的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