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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應提供100平的安置房,最后卻變成60多平?法院:一次性支付購房款及違約利息时间:2020-09-16 阅读 因家中人口較多,向征收方申請在原安置房面積的基礎上增加35平方米,征收方同意后,繳納了房屋擴大面積的購房款,并與征收方簽訂了《房屋征收產權調換協議書》。但是在實際履行過程中,征收方卻無法提供拆遷協議中約定的100平方米的房子。下面就與凱諾律師一起來看一下這則案件: 2012年,宗女士與征收方簽訂《房屋征收產權調換協議書》,協議中約定宗女士自愿選擇產權調換,安置房的面積為59.15平方米,贈送10%的公攤面積后,實際安置房的面積為65.065平方米。但因家中人口較多,安置房面積較小,宗女士又提出擴大面積的申請,申請購買商品房35平方米,并且也同意按市場價交款。隨后,宗女士向第三人轉款XX萬元。但是,在交完購房款,簽訂補償協議后,征收方卻無法按照協議約定提供100平方米的安置房,遂宗女士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 宗女士認為,自己已經交付了擴大面積的購房款,且在拆遷協議里也明確約定了,但事后,征收方卻不依法履行協議義務,迫使自己選擇了原安置房,因此要求法院判決征收方返還自己交付的購房款。法院判決征收方一次性給付宗女士被征收房屋的擴大面積款及違約利息。 征收方不服判決上訴稱,一審庭審過程中通過收款收據能夠證明收取擴大面積款的主體是第三人,而不是征收方,同時第三人當庭也明確表示愿意返還該擴大面積款,但是原審法院卻判令其承返還義務,實屬認定事實錯誤。 況且宗女士提供的《房屋征收產權調換協議書》約定的實際安置房屋面積為65.065平方米,宗女士也認可了協議書中約定的面積,并且與征收方簽訂了《選房確認書》,現起訴要求返還的是擴大面積款,其認為收取此款的是第三人,理應由第三人負責返還,因此,原審法院判令其負責返還沒有法律依據。 宗女士庭審中稱,征收方是基于政府的委托,對其房屋地塊進行舊城區拆遷改造,征收方與其在2012年簽訂產權調換協議書,協議明確約定了房屋面積,后來其提出擴大面積的申請,且在房屋征收協議中載明了增加35平方米,并加蓋了變更公章。但是之后,因征收方無法提供給其100平方米的安置房,其才被迫選擇了65.05平方米的安置房屋。 再者,雖然其起訴時請求判令征收方依法履行房屋征收安置調換協議中安置房屋面積或者返還繳納的擴大面積款,但在原審法官明示下,其明確了訴訟請求,原審據此判決,因此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另外,還需要說的是,拆遷五年,但是直到2017年,其才知道無法按照協議對其進行安置,因此一審判決征收方返還擴大面積款并支付利息正確。 本院經庭審質證,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法予以確認。 法院認為,征收方與宗女士以及第三人之間,只能是行政法律關系,而不能是民事法律關系。因此,征收方所稱的其關于本案非行政法律關系,不承擔返還義務的主張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征收方在負擔行政義務同時,可以依據行政法上的職權和程序,依法向第三人主張對應權利。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應予駁回。 針對本案,凱諾律師表示,征地拆遷、房屋征收過程中,安置補償協議一旦簽訂,就意味著產生了法律效力,無論是哪一方違約,另一方都可以依照法律所規定的程序提起訴訟,維護權益。所以,若被征收人遇到了以上的情況,或是征收方遲遲不支付補償款,交付安置房,被征收人可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咨詢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