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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是否有權要求村民騰退宅基地或是拆除?它都能決定哪些事?时间:2020-09-21 阅读 近幾年,棚戶區改造、舊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等項目幾乎成了改善老百姓生活、居住環境以及城市面貌的重要途徑。但是實踐中,有許多老百姓也會遇到“騰退”的情況。對騰退,很多人的理解是跟上述項目一樣,也是拆遷。 但其實并不是的,棚戶區改造、舊城改造或是因公共利益需要開展的其他項目,是有法可依的。國家及地方部門也都出臺了相關的法律法規,這些項目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必須要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比如要依法辦理規劃許可證,辦理農轉用地審批手續等,在辦理之后才可以進行拆遷,而且拆遷補償也必須要按照法律所規定的來。 而騰退則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騰退通常是由村委會發起村民代表大會。本質上來看,騰退更像是協議拆遷,而且這類活動的補償標準必須是要經過雙方協商的。說到這,想必大家都會問到,騰退既然沒有法律依據,那么村委會是否有權要求村民騰退宅基地呢?其實,村委會要求村民騰退宅基地的案件也是非常多的,凱諾律師就代理了一起這樣的案子: 金先生是北京人,在2017年的時候,金先生所在村的村民委員會以環境整治為由,要求金先生在內的村民進行房屋騰退,但是在拆遷補償方面有了爭執,金先生認為,村委會給的拆遷補償還不如多年前歡樂谷拆遷的補償標準,所以就沒有與村委會達成協議,后來,金先生多次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便卻被告知此事屬于村民自治的范疇。 村委會為了盡早讓金先生騰出房子,便作出了《限期騰退通知書》,要求金先生在限期內自行搬離,同時,村委會又組織人員強行拆除了唯一的公廁,這給生活在那里的人帶來了極大的不方便。于是,凱諾律師向有關部門郵寄了《關于責令某村村民委員會改正違法行為申請書》,但有關部門則認為金先生提出的一系列決議行為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而且這一系列行為也屬于村民自治范疇。 凱諾律師又申請了行政復議,最終,復議機關撤銷了相關部門作出的《告知書》。 實踐中,村委會要求村民騰退宅基地往往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4條,以村民自治為由由村委會發起村民代表大會或者村民會議通過騰退宅基地上的房屋的決定和相關的補償協議。 但是,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的規定,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二)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經營方案;(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九)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通過上述的法律規定我們可知,村委會的決定事項僅限于上述規中的事項,在《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并沒有賦予村民會議決定宅基地和房屋騰退的權限,因此,村委會發起此類會議通過的“騰退”決定事項,并不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 再者說,即便是環境整治或是村莊改造,那么也應當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中規定的,村民會議或是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能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且也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條等規定,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騰退,擅自騰退是違法的。 也就是說,在未經審批,補償未經協商、未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村委會不能組織人員對村民的房屋實施強制騰退或是拆除,否則就涉嫌違法了。 最后凱諾律師提醒大家,無論是宅基地騰退,還是棚戶區改造,舊城改造,征收方、村委會在沒有就補償事宜協商成功的情況下,都沒有權力強制拆除被征收房屋。所以,建議在遇到問題的時候要及時委托律師,找到他們的違法點,隨后通過法律途徑提起行政復議或是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