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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律師:要撤銷已簽補償協議,村委會出庭作證,征收方輸了时间:2020-09-22 阅读 房屋被納入到征收范圍內,在簽訂補償協議后,拆遷公司又作出《撤銷<房屋征收安置補償協議書>告知函》,該告知函的內容大致是,村民沒有如實告知拆遷方具體的情況,所以要撤銷房屋征收安置補償協議書,如果領了拆遷補償,則須全部退還給拆遷方。那么,被征收村民該如何維權呢?下面凱諾律師就與大家一起來看看這個案件: 王先生在福州市擁有205.38平方米房屋,其中1984年前建成磚木/磚混結構房屋建筑面積23.9㎡/22.2㎡;1984年至2004年間建成磚木/磚混結構房屋建筑面積39.63㎡/52.53㎡;2006至2012年間建成房屋建筑面積67.06㎡。2017年10月26日,征收方召開常務會議,決定對某鎮舊房屋區地進行協議征收。后征收方發布了《致某鎮某村舊屋區改造項目征收范圍群眾的一封信》,之后征收方又發布了《舊屋改造項目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補充規定》。王先生的房屋也在征收的范圍內。 在征收方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調查后,向王先生出具了兩份《具結書》,其中一份《具結書》承諾王先生向征收方及征收實施單位提供的相關材料及信息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另一份《具結書》主要是關于王先生房屋的情況以及補償方面的內容。2018年2月10日,征收方與王先生簽訂了補償協議。2018年8月24日,征收方又對王先生作出《撤銷<房屋征收安置補償協議書>告知函》。 《告知函》中的主要內容是,征收方認為王先生在簽約時沒有如實告知房屋是村集體的,所以房屋征收安置補償協議書的簽訂不符合《合法法》中的第五十四條規定,所以要撤銷與王先生所簽訂的安置補償協議書,但如果王先生已經領了拆遷補償款,則要退還給征收方。王先生對該《告知函》不服,所以就提起了訴訟, 要求征收方繼續履行案涉《征收補償協議》。 庭審中,征收方辯稱,如果王先生的房屋在1988年就已經存在的話,當時王先生才十幾歲,不可能由其建筑如此之大的房屋。所以,王先生并非是本案的適格的原告主體。再者,根據《物權法》中的規定,《房屋所有權證》的登記效力當然函蓋 坐落在該產權證的紅線范圍內的訴爭房屋,只有按照法定程序才能撤銷,而且,該房屋是無證房屋,沒有辦理產權證,所以應當被認定成違法建筑,且只能獲得重置價,而不是按區位價實現產權置換。如果繼續履行該補償協議的話,那勢必會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 王先生認為,其是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的適格主體。在本市集體土地征收房屋補償若干意見(試行)、房屋征收補償實施細則以及房屋征收補償實施細則補充規定等文件中,均規定無產權房屋安置權益歸屬于房屋的權利人,并非建造人。再者,拆遷公司向其作出的《告知函》不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征收方并沒有將有關行使撤銷權的權力委托給拆遷公司,所以,案涉《征收補償協議》應當要繼續履行。對于征收方所說的,其沒有如實說被征收房屋的,存在欺詐或隱瞞事實的行為,王先生自己自始至終都不存在上述的行為。所以,請求維持判決。 法院認為,對于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應首先要保障失地農民的居住條件不降低,對于房屋的補償不能低于土地附著物的核定,而要以市場價予以補償。因王先生房屋是該村遺留問題,且村委會也已經出庭表示,該房屋是王先生私產,與村集體財產無關,所以,征收方主張的王先生無權按產權置換的方式予以補償的理由不能成立。 針對本案,凱諾律師認為,法律中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產權置換,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被征收人選擇產權置換的,按拆一還一的原則進行,因歷史遺留問題造成的無證房屋,一般是不宜認定成違法建筑的。 也就是說,這類房屋在拆遷時也要給予有合理、公平的補償。征收方將這類房屋直接認定成違法建筑,給予極低的補償顯然是不太合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