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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熱點:揚州房屋拆遷致2死9傷案,二審維持一審15年的判決时间:2020-09-23 阅读 據相關媒體報道,曾引起廣泛關注的“揚州遭強制拆除房主開車撞拆遷人員致2死9傷案”,在一審宣判后,業主韋剛不服提出了上訴。近日,二審法院作出了判決,二審法院判決維持一審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韋剛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的結果。 案件回顧 2017年8月,杭集鎮政府組織對該鎮小運河沿線東側城中村棚戶區進行改造,在拆遷過程中,房屋拆遷公司與韋剛及其前妻王某就補償事宜沒有達成一致意見。2018年10月12日,拆遷公司與杭集鎮防汛抗旱指揮部簽訂《委托拆除協議書》。 2018年10月15日,拆遷公司的陶某指派相關人員將韋剛房屋外的電源斷掉,然后搗毀了門前的攝像頭,之后,又指使人員將房屋玻璃敲碎,且搬出房屋內的物品,并對西側河邊的行洪障礙物進行了清除。韋剛得知后,急忙趕到現場,并持一截水管欲阻止強制拆除行為,但是被相關人員阻止。隨后,韋剛又拿出手機進行拍照,但手機又被人搶下且摔壞。 2018年10月15日,下午4點左右,韋剛駕車由機動車道繞行到非機動車道,造成2人死亡,9人(最初通報為8人受傷)輕傷。韋剛下車后,遭到拆違人員毆打,后被趕至現場的民警控制。 2020年3月16日,揚州中院最終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審判處韋剛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一審宣判后,韋剛和家人不服,上訴到江蘇省高院。韋剛認為,他是為了保護自己和制止對方拆房子才開車沖撞穿黃馬甲的人,他不是故意、蓄意撞人,一審判決定性不當,量刑過重。 二審期間,韋剛的代理律師提出公開開庭審理,但是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韋剛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可以不開庭審理。并且,2020年8月31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 那么為什么會作出15年的判決呢? 針對這一問題,法院在判決書中稱,法治是文明社會的必然要求,私力復仇必須摒棄。徒法不足以自行。建設法治社會要求一切主體都必須在法律的框架下行事。對于韋剛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2死9傷極其嚴重后果的行為,既不能簡單依據復仇主義原則,要求韋剛以命抵命,也不能一味放大韋剛因其客觀上不具有建房手續和產權證明的房屋被拆除時所產生的焦慮情緒對犯罪責任的影響,從而無限制從輕乃至減輕處罰。 此次事件中所發生的悲劇是因拆違所致,據了解,涉案房屋系違法建筑,相關部門在兩次下達“清除告知書”后,因業主韋剛未自行拆除,也沒有針對清除告知書采取法律措施,所以,便為了盡快完成拆遷工作,就將業主韋剛的房屋實施了強制拆除行為。 違法建筑是能隨便強制拆除的嗎? 答案顯然不是的。《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三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限期拆除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必要時當事人可以提出聽證申請。 《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先以書面形式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并且告知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行政強制法》中的第36條規定,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也就是說,相關部門在強制拆除之前,必須要依法履行催告義務,在催告之后,如果當事人在法律所規定的時間內沒有提出行政復議或是提起行政訴訟的話,相關部門才可以拆除,否則就是違法的。 對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在收到限拆決定或是清除告知書時,一定要及進的咨詢律師或是依法提起訴訟,否則房屋可能就會遭到強制拆除。當然了,還要提醒大家的是,無論是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還是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在遇到征收方違法強制拆除時,千萬不要采取本案中業主維護權益的方式,這種方式對被征收人來說是非常不利的,而且還會讓一些無辜的百姓受傷。 本案中,原本是受害方的業主本可以依法維護合法權益,但卻因其過激的行為,讓自己處在極為不利的境地,且也有可能讓自己身陷囫圇15年。更讓人心痛的是,此行為還讓與本案無關的2名群眾失去了寶貴的生命。 凱諾律師認為,我們國家是一個法治國家,在遇到不合理的事情時,人人都可以采取法律措施,依照法律所規定的程序維護自己的權益,激動的行為只會讓被征收人或是當事人背負上更重大的刑事責任。 所以,在征地拆遷過程中,若遇到補償不合理或是違法強制拆除、暴力強制拆遷措施,依法向有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才是維權上上策。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