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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諾拆遷律師:拆遷時,離婚婦女是否享有安置補償的權利?时间:2020-09-24 阅读 征收方拒絕對離婚后戶口還在丈夫家的王女士進行安置,被起訴后,法院判決征收方在六十日內對王女士進行安置。征收方不服上訴稱,王女士雖嫁入了該村,但其是城鎮居民身份的問題改變不了,自然也就不能成為該村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另外,王士女所領取的征地補償款與過渡安置費是開發商支付給村委的,與王女士是否獲得安置補償資格無關...。下面凱諾拆遷律師就與大家一起來看一下這則案件: 2005年,王女士與濟南某村村民張先生登記結婚,并將戶口遷入張先生家中。此后,因綜合改造項目,張先生家被納入到了征收的范圍內,且該處房屋被拆除。2008年,王女士與張先生離婚,但是王女士的戶口還在張先生家。 2017年8月10日,該村村民委員會召開村兩委及村民代表會議,會議紀要載明“結婚不滿15周年離婚的媳婦,不享受安置政策”。同時,指揮部發布《安置事宜明白紙》,就安置人員范圍及安置方式、補償標準、截止期限等事項進行了公示,并與符合安置條件的村民簽訂了安置協議。但是指揮部卻一直未與王女士就補償事項進行簽訂。 王女士就此到街道辦事處信訪,街道辦促成兩村委召開會議,并于2018年6月28日廢除了“結婚不滿15周年離婚的媳婦,不享受安置政策”的規定。此后,村民委員會對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名單進行了公示了,王女士也在名單之內。但是,此后,征收方卻不對其履行安置補償,王女士征收方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于是將征收方起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王女士的戶口已經在該村,并且也已經領取了征地補償款和2010年至2017年期間的過渡安置費。此時,如果征收方能有證據證明王女士已經在其他地方有農村宅基地,或者是在城鎮有了福利房,已經享受到居住權保障政策,那么,征收方可以不對其進行安置補償。但是,征收方在沒有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僅因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就對王女士不進安置,顯然是缺乏事實依據的。 而且,在2018年的時候,該村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成員界定實施方案再次確定了,村民結婚且戶口遷入本村的,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此,征收方以王女士不屬于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為由拒絕對其進行安置補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最終,一審法院判決征收方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履行對王女士的安置補償責任。 征收方不服上訴稱,王女士公示并證明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存在認定上的錯誤。王女士在嫁入該村之前屬于城市民民,其雖然嫁入該村,但是其原城鎮居民的身份是改變不了的。再者,王女士所領取的征地補償款與過渡安置費是開發商支付給村委的,這與王女士是否獲得安置補償資格無關。 征收方還辯稱,一審法院以2018年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成員界定實施方案和村民委員會2019年5月15日證明,認定王女士具有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錯誤的,王女士只具有形式上的成員資格,不具有完全意義上的成員資格,因此,不能享有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基本的待遇... 二審法院認為,我國法律法規中并沒有規定城鎮居民嫁入農村后就不能取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規定。而且,村兩委及村民代表大會通過出臺的《會議紀要》違背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因此,該《會議紀要》不能作為排除王士女獲得安置補償資格的依據。 保障戶有所居是行政機關補償安置所應遵循的原則,避免被征收人流離失所是行政機關在征地拆遷時應予考慮的因素。對王女士而言,在其嫁入該村后,居住權益可能會因征地拆遷受到影響。對確實有影響的,行政機關也有責任、有義務保障其基本居住權益不受侵害。最終二審法院駁回了征收方的上訴。 針對本案,凱諾律師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中明確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村集體經濟組織雖然享有自主決定自治范圍內事項的權利,但是,必須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能剝奪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應當享有的基本權利。離婚并不意味著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的法定條件,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作為成員的一項基本權利,不應僅因婚姻狀態的改變而改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