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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程序簽訂舊宅拆除協議書,強制拆除后被判違法并賠償时间:2020-09-28 阅读 宅基地拆遷復耕,征收方與王先生之弟簽訂了補償協議,后在未告知王先生的情況下將6間木構房屋拆除。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王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下面就與凱諾律師一起來看看這個案件: 王先生在村里有6間木構房屋,房屋的面積是91.6平方米,房屋占地面積是81.6平方米,并且也獲得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因王先生在外工作,由其母親居住。此后,征收方發布了《搬遷舊宅騰退復墾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王先生的6間木構房屋也在舊宅騰退復墾中。 2017年9月17日,征收方與王先生之弟簽訂了《舊宅基地拆除還耕協議書》。2019年5月18日,征收方對王先生的6間木構房屋進行了拆除,實施了舊宅拆除還耕。遂王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 王先生認為,征收方2019年月18日在沒有告知被征收人的情況下,就強行拆除了6間木構房屋,房屋內的家具也被征收方損壞,給自己造成了一定的財產損失。除此之外,王先生還認為,其在老家并沒有另外建房,也沒有占新,所以該房屋不應該在騰舊之中,況且協議簽訂人也沒有其的書面授權書,在其不知情、未同意的情況下簽訂了協議,違背了其的真實意愿。因此,請求確認征收方強拆其舊宅的行政行為違法,并恢復舊宅。 征收方辯稱,王先生要求確認征收方拆除舊宅的行為違法的訴訟請求錯誤,征收方對王先生的房屋進行拆除是基于雙方簽訂的《舊宅基地拆除還耕協議書》,如果王先生認為該協議不合法,應主張該協議無效,而不是確認該行政行為違法。再者,征收方拆除行為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且與王先生簽訂了《舊宅基地拆除還耕協議書》后才拆除的,現房屋已被拆,不具備恢復原狀的條件。 法院認為,征收方在舊宅復耕過程中,沒有按照法定程序與王先生簽訂補償協議, 僅憑與王先生之弟代簽的《舊宅基地拆除復耕協議書》將間房屋拆除,屬程序違法。對于王先生要求的賠償,因沒有證據,所以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確認征收方強拆王先生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并賠償王先生xx元。王先生不服,提出了上訴 王先生上訴稱,征收方在拆除其房屋時,并未對房屋內的家具進行妥善保管,也沒有辦理財產公證手續,應當依法賠償其房屋內的家具損失。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但是,征收方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在拆除過程中,對房屋內的物品進行了登記、造冊以及轉移并妥善保管,也沒有證據證明其是通知了王先生領取相關物品。因此,因征收方強拆導致室內物品損失的,征收方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審法院最終撤銷了一審判決中的第三項,判決征收方在判決生效后兩個月內賠償王先生房屋內的損失費。 針對本案,凱諾律師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三)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征收方在強制拆除之前未對被征收人房屋內的物品進行保管,選擇直接強拆,顯然給被征收人造成合法財產上的損失。因此,征收方應當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無論是房屋征收還是拆舊復耕,都涉及到被征收人的相關權益,所以在此過程中,如果遇到了違法征收或是其他的一些違法行為,都要及時的向有關部門舉報或是咨詢專業拆遷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