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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紀委:謊報附屬物,侵占、挪用補償款,村民可這樣做时间:2020-09-29 阅读 征地拆遷涉及到極大的利益,所以,在征地拆遷過程中,因利益的驅使,常有村委會相關人員或是其他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侵害、私吞、挪用被征收村民的征地補償款。近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就發布了一段這樣的視頻。 視頻的大致內容是,2019年,安徽省寧國市河瀝溪街道紀工委接到了群眾匿名舉報信,舉報社區居民組長周某在征地拆遷中,謊報附屬物、冒領征地拆遷補償費。后調查發現,周某在登記附屬物的時候,故意將部分村民所有的涵管、窨井、土方等登記到了自己親屬的名下,并領取了附屬物補償資金2萬余元。2019年10月,周某被責令辭去村民組長職務,退還了全部違紀款。 雖然周某只是被責令辭去了組長的職務,退還了全部征地補償款,但是我們也從該案件中了解到了以下幾個知識點。 1、村干部謊報附屬物嚴重者可追究刑事責任 實踐中,村干部或是相關人員貪污征地補償款、謊報附屬物的現象并不少見。但是這種行為卻違反了《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刑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所以,依據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村干部侵占挪用征地補償款的,村民可以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反映情況,也可以向檢察機關舉報。對于違法違規嚴重者,那么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對于侵占、挪用征地補償費的一般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追究侵占罪和挪用資金罪的刑事責任;對于侵占、挪用征地補償費的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追究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責任。 2、自己的補償款被侵占、挪用,村民可要求侵權人返回費用 想必大家都知道,征收補償費包括房屋的補償費用,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費用(包括附屬物的補償費),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用,因征遷安置產生的補助或獎勵的費用等等。 因此,如果在征地拆遷中,被征收人合法的征收補償款被相關人員侵占、挪用、截留、私分等,那么被征收人可以要求相關人員返還上述費用,同時也以要求相關人員承擔因侵權行為而造成的損失。若對方不歸還,那么村民可以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權益。 3、附屬物與地上附著物有一定的區別 另外,還有一點需要被征收人明白,上述內容中提到,周某謊報征地拆遷附屬物,并拿取了征地補償款,那么,這里出現的附屬物并不與《土地管理法》中的地上附著物一樣,這里的附屬物與《土地管理法》和《民法典》中規定的地上附著物還是有一定區別的。我們先來看看《土地管理法》和《民法典》中對被征收人是如何補償的? 《土地管理法》和《民法典》中規定,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結合以上的法律法規,凱諾律師要說的是,這里的附屬物一般指的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合法擁有的、具有經濟價值的附屬建筑等,比如土方、樓板、圍墻、水井等建筑物。另外,征地拆遷中對沒有經過合法審批手續或不合理占用的附屬物,是不計算在內的。 而地上附著物一般指的是土地上一切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地上附著物,比如房屋、附屬房屋、水塔、水井、橋梁、花草樹木以及鋪設的電纜電線等等。從這可以看出,地上附著物的概念要大于征地拆遷中附屬物的概念。 4、《民法典》實施后,將如何保障被征收人權利? 另外,從《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及《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中我們看到,征收農村村民住宅被單獨的列出來了,而且,在“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前,增加了“及時”二字,就單從這點來看,這是對村民居住條件的充分保障,也是解決征地拆遷中不及時支付補償款的關鍵所在。 此外,在《民法典》中,還新增了“居住權”。實踐中,居住權人居住房屋可能遇到被征收的情況。根據《民法典》三百二十七條規定“因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用益物權人有權依據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因此,居住權作為一種用益物權,居住權人的相應權利,在征收時亦應當受到保護補償。所以,如果在征地拆遷中,遇到拆遷補償不合理、違法征收等情況時,一定要及時的咨詢專業律師,讓律師依法幫助自己維護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