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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諾律師:《土地管理法》中,對農村集體土地征收審批的權限是如何規定的?时间:2020-09-29 【原创】 阅读 《土地管理法》規定,征用農村集體土地需要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也就是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審批。 那么它們之間是如何分工的?權限是如何劃分的? 下面我就為大家簡單介紹一下,國務院批準征用土地的權限是: (1)征收永久基本農田。這個永久基本農田是和一般農田不同的,“永久基本農田”即無論什么情況下都不能改變其用途,不得以任何方式挪作它用的基本農田。一般是要由省級人民政府來劃定比例的,基本農田一般都會在旁邊立一個石碑,上面會寫上基本農田保護區 ; (2)征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 (3)征用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 除上述由國務院審批的之外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這個審批權限是非常嚴格的,省政府是無權作出基本農田的征收批復的,只有國務院可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