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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迎來新轉機!土地出讓優先支持鄉村振興时间:2020-09-30 阅读 長期以來,土地增值收益取之于農、主要用之于城,雖然有力地推動了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但是直接用于農業農村的比例偏低,且也拉開了農村和城鎮的距離。 而且,在實踐過程中,我們也不難發現,尤其是土地征收、房屋征收過程中,常有征收方將老百姓的土地征收之后,然后轉手高價賣給開發商。對于這種行為,常常遭到老百姓吐槽“征收方用幾萬元就把自己的地征收了,但是買給開發商的價格卻比給自己的補償高出了好幾倍,甚至是幾十倍,且不說自己越來越窮,還將整個村莊與城鎮拉開了很大的距離”。 為了解決這一問題,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就印發了《關于調整完善土地出讓收入使用范圍優先支持鄉村振興的意見》,在《意見》中明確要求,從“十四五”第一年開始,各省(區、市)要分年度穩步提高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的比例;到“十四五”期末,以省(區、市)為單位核算,土地出讓收益用于農業農村的比例要達到50%以上。 從這一政策來看,那么從從前的土地增值收益取之于農、主要用之于城將逐漸轉化為土地增值收益取之于農、主要用之于農。這無論是對老百姓來說還是對整個鄉村來說無疑是一件好事。 那么,如何約束地方政府切實做到將土地出讓收益更多地用于農業農村,并達到50%的比例目標? 我們注意到,這份文件中也對此類情形有所考慮,《意見》規定,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確定計提方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結合本地實際,從以下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組織實施: 一是按照當年土地出讓收益用于農業農村的資金占比逐步達到50%以上計提,若計提數小于土地出讓收入8%的,則按不低于土地出讓收入8%計提; 二是按照當年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的資金占比逐步達到10%以上計提。 簡單點來理解就是,不管土地出讓純收益是何類情況,地方政府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的比例最低被設定在了8%。 最后,我們來簡單的了解一下什么是土地出讓收益?土地出讓收入是怎么組成的? 在9月24日的新聞發布會上,相關人員就介紹說,土地出讓收益是土地出讓收入扣除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等成本性支出后的收益。反映了各地實際可以統籌使用的資金規模。但土地出讓成本性支出的標準很難統一規定,一些地方很容易通過做大成本性支出,縮減土地出讓收益,會導致政策效果大大縮水。所以,《意見》中就提出了上述兩種方案供地方選擇。 而土地出讓收入則由四部分組成:一是,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出讓土地取得的土地價款;二是,改變原有土地用途補繳的土地價款;三是,劃撥土地取得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等補償性收入;四是,國有土地出租等其他配置方式取得的土地價款。 總得來說,下決心解決土地增值收益長期“取之于農、用之于城”的問題是老百姓的福音,也是引導資源要素向鄉村流動、構建新型工農城鄉關系的一項重大制度安排,更是落實農業農村優先發展要求的重大舉措。 |